在美國,你不能不知道TRUST
Winnie Li - 加州房貸及專業理財顧問-102104 10/30 4859
4.8/4
United A Plus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Solutions
Email: United.A.Plus@Gmail.com
財富管理/ 專業理財/ 省稅策略/ 退休養老規劃/ 資產保護
什么是TRUST?
Trust,中文翻译为“信托”。Trust是一种法律契约,信托设立人(grantoror settlor)设立信托,把财产放到信托中。名义上讲,已经放到信托中的财产属于信托所有。信托有三方:设立人(settlor)、委托人(trustee),也叫执行人,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设立人为了第三方(收益人)的利益而把财产放到信托中,由委托人根据设立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分配财产。
信托分两类: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trust)。常见的信托多数都是可撤消信托,设立人随时可更改甚至撤消,而不可撤消信托基本上不可更改,更不可撤消。常见的生前信托就是一种可撤消信托,在可撤消信托中设立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可以三位一体是同一个人。表面上是把财产放到信托中了,但设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一般来说,这种可撤消的信托没有官司的保障,债权人可以追讨其中的财产,只有受ERISA法案保护的Qualified Pension Trust是个例外,这种trust中的退休帐户可以免于债权人或官司的追讨。此外,可撤消信托也没有遗产免税的好处。
从遗产规划角度来讲,只有不可撤消信托才有遗产免税和官司保障的好处。为什么呢?因为前文说过信托是某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这种转移是终极的、不可更改的,这财产从法律上说已不是你的财产。既然不是你的财产,当然不需要交遗产税;同理,别人要告你,也拿不到已经放到不可撤消信托中的财产。
在可撤消信托中设立人、执行人和收益人三个角色可以是同一个人,而在不可撤消信托中这三个角色不可以是同一个人。
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
需要了解更多資產保護及遺產規劃的專業理財諮詢,請和我們聯繫。Email:United.A.Plus@gmail.com;
Los Angeles, California, U.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