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省家长应该知道的秘密协议:同性恋者是怎样掌握课程修改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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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n协议把修改课程的权力交给同性恋教师
1997年,BC省教师、同性恋伴侣Peter Corren和Murray Corren向BC人权法庭起诉,指控现有BC教育课程(BC Curriculum)未能充分反映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的生活方式,属于歧视,要求BC省教育厅把同性恋内容纳入BC Curriculum。当时有一群家长组织起来,极力反对,直到BC省新民主党政府公开宣布学校课程不得更改。但Correns坚持投诉了10年。
2006年4月,BC省自由党政府采取妥协,由BC省教育厅和他们签订秘密协议(协议原文:http://www.bcptl.org/Corren.pdf),给予他们前所未有的权力,在2007年新增加的12年级Social Justice 12课程中,增加“性取向”及“性别身份(Gender Identity) ”课题(课程内容:http://www.bced.gov.bc.ca/irp/pdfs/social_studies/2008socialjustice12.pdf)。协议中更规定,BC省教育厅要定期咨询Correns和他们所推荐团体的意见,在指定时间内检讨现有Kindergarten至12年级所有课程,以增加包括同性恋在内之不同性倾向内容。协议甚至规定,该协议在2007年7月之前完成检讨前不得透露给公众。
Murray Corren表示,他们用了10年时间获得这个成果,不会只是为了推销一个小小的选修科Social Justice 12那么简单。Correns 要课程包括同性恋历史、历史人物、同性恋以往和现在的模范人物、同性婚姻和同性恋者的收养权利等。
为了防止家长让孩子不上这些课,协议更规定将严格限制家长权力,家长们不得因“内容敏感”而要求自己的孩子不上这些课程,哪怕与自己的信仰、道德观相抵触。Peter Corren说:”There’s no point in us making the curriculum more queer-positive if people can take their kids out.”
BCTF教师联会立刻跟进支持同性恋
2011年3月,BC省教师联会指导公立学校教师使用课堂手冊《性別系列:教育工作者须知》,从幼儿园开始,把“性别系列”的观念教导给孩子:性別不是只有男、女两种,而是一个“系列”( Gender is a spectrum)。
BC同性恋教师组织所编製的《挑战校内同性恋恐惧Challenging Homophobia in School》的册子更表示:教师沉默即是压抑,要强迫所有教师在所有班级的各课程内都要加入同性恋变性人的题材;要邀请外来讲员讲论同性恋,在校内张贴宣传海报,师生要配戴彩虹襟章及粉红色三角徽号,以鼓励支持校内举行同性恋游行;所有语文必须改为中性,例如以“青年人”取代青年男女,以“伴侣或爱人”取代夫妻,以“家中成人”取代父母;教师不能假设所有女孩子都认为自己是女孩子,也不能把所有男孩子视为男孩子,要避免提及异性相吸。
私立学校、教会学校、Home School能幸免吗?
一旦BC Curriculum的必修课被更改,私立学校、教会学校都必须遵守,否则学生不得毕业。家长可以选择Home School,但必须按照BC课程设制的内容来教导。
可以反对吗?
尽管BC教育厅和Corren想让家长认为他们有权力命令校区教授与他们道德相抵触的课程,但家长和学校局管理委员会可以拒绝该项声称。
家长可以做什么?
家长有权确保孩子接受符合自己信念的教育。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3节:”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 有优先选择的权利/Parents have a prior right to choose the kind of education that shall be given to their children.”这种权力被国际协议认可,公民基本自由为加拿大人权和自由法案所保障。家长应该选举那些愿意维护该自由的家长出来当选学校局委员,并要求学校局及老师配合。
学务委员可以做什么?
尽管非常困难,但各区学校有权力和义务配合执行良心与宗教的自由。教育厅不能免除各区学校在维护自由上的责任,如果教育厅的政策或指南与自由相抵触,那么学务委员应该予以拒绝
揭密:为什么加拿大同性恋在法庭上屡战屡胜?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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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
人权委员会:同性恋者打遍加国无敌手的强大武器
加拿大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ssion)和人权法庭(Human Rights Tribunal)的设立,目的是让加国公民在居住、雇用、购物与得到服务时不会受到歧视。1996年,联邦通过C-33法案,将“性倾向”放入加拿大人权法中,本意是反歧视、宽容、有爱心、让弱势群体享受平等人权,盼望世界更美好。万万没有想到,靠着“人权”这一上方宝剑,人权委员会竟成了同性恋者打遍加国无敌手的强大武器,有如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令加拿大的言论自由传统彻底转向。
1997年以来人权委员会为同性恋打压言论自由的战绩
1997年,安大略省London市长Dianne Haskett因为拒绝公开宣告“同性恋自豪日”(Gay Pride Day),被安省人权委员会重罚10,000元。其他的被针对者包括Regina警察长Ernie Reine和 Fredricton、Hamilton、 Kelowna、Oliver的市长。在这一案例鼓励下,2000年BC省所有的城市都受到同性恋组织Rainbow Coalition的威胁,若不设立Gay Pride Day,会被告上人权法庭。许多城市纷纷就范,有些城市为免卷入争议,干脆不设立任何特别日子。
1999年:多伦多印刷商人Scott Brockie,因为拒绝为一推动同性恋生活的组织印刷宣传资料而被安省人权委员会裁定罚款5,000元,并支付17万元律师费。
2001年:BC省公校教师Chris Kempling被BCTF教师联会指控他在社区报纸中所写关于批评评同性恋教材的文章是“有违专业守则”,Kempling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BC人权委员会也拒绝受理。2008年Kemping被BCTF吊销教师资格。
2002年:Bill Whatcott为了反对沙省最大同性恋报章刊登广告向未成年男童召手,派发传单指责同性恋行为。2010年,被沙省人权法庭判决罚款17,500元,并支付数十万律师费。
2002年:沙省人权委员会裁定Hugh Owens在报章上刊登有关反对同性恋行为的圣经“仇恨”经文(罗马书1章,利未记18:22、20:13,哥林多前书6:9-10)违法,被罚1,500元。
2005年:天主教主教Fred Henry因为他在一封牧者书信中教导教会对同性婚姻的立场,而被人权委员会调查,花费巨额律师费后,与投诉人和解。
2005年:BC省天主教Knights of Columbus组织因为拒绝把场地租予一对Port Coquitlam的女同性恋者举行“婚礼”,而被BC省人权法庭罚款1000元。
2006年:1997年,同性恋伴侣Correns向BC人权委员会起诉,要求BC教育厅把同性恋内容纳入BC Curriculum。2006年BC教育厅和他们签订Corren协议,给他们空前的权力审核教材,引入选修课Social Justice 12,并由他们修改所有教材。随后,BC省教师联会2011年3月指导公立学校教师使用课堂手冊《性別系列:教育工作者须知》,从幼儿园开始,把“性别系列”的观念教导给孩子:性別不是只有男、女两种,而是一个“系列”( Gender is a spectrum)。
2007年:BC省Abbotsford学区拒绝接受同性恋课程Social Justice 12,Correns向BC人权委员会起诉后,Abbotsford学区被迫接受该课程,但要求学生上此课程必须获得家长的许可。目前Corren还在继续向BC人权委员会起诉,要求上同性恋课程不必获得家长的许可。
2007年:Stephen Boissoin牧师因2002年写了一封信给Red Deer Advocate报章,指出同性恋是不道德、会危害身体,不应当在学校里提倡同性恋,被亚省人权委员会裁定惩罚7,000加元并要求道歉。
2007年:天主教杂志Catholic Insight受加拿大人权委员会调查关于该杂志批评同性恋行为的言论。
2008年:Fr. Alphonse de Valk神父因为在主日学依据圣经教导“同性恋是罪”、“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受到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调查,被暂停牧区职务。花费巨额律师费后,2009年被宣布无罪。
2009年7月,一对男同性恋者向BC省人权委员会投诉Riverbed Bed and Breakfast基于宗教信仰为理由取消他们的单人床房间预订,旅馆业主Molnar夫妇被迫结束旅馆经营。2012年7月,BC省人权法庭判决Molnar夫妇罚款4,500元。
2012年,Montreal一对同性伴侣为小孩申请入学时,认为学校表格内要填写“父”、“母”资料的栏位是对他们的歧视,向人权委员会投诉。学校接获命令在新学年度必须更新所有表格,不得再有任何性别字眼。
为什么人权委员会这么强悍?
人权委员会的运作,和法院有很大的分别。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权委员会作出投诉,然后由委员会作出调查。投诉者可以得到政府资助,一切法律开支都由人权委员会支付,最后由纳税人买单。而被投诉者则要面对长时间的调查,自己掏腰包请律师为自己申辩,以澄清没有作出违反人权的行为。就算后来发现投诉没有根据,被投诉者胜诉,也不能从败诉一方索取赔偿。换言之,无论何人,只要能够成功地作出投诉,不论是否有理据,在金钱上已经赢了。
更令人吃惊的是,人权委员会的聆讯程序并非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不需要搜查令就可以拿取被告的电脑及其他个人资料,处理仲裁的人甚至可以没有受过法律训练,运作程序常常充满疏忽、失误、片面、仓促,其积弊近年纷纷被传媒披露出来。在整个控辩的过程中,投诉人可以随时更改证供,可以随时取消投诉而不需要付任何责任,甚至不需要向被投诉者预先披露证供,而投诉者却可以预先得知被告的辩证。可是,人权委员会的判决,却具有法律效应。
因此,在如此的制度下,人权委员会的机制就很容易被滥用,成为打压言论自由的工具。
案例:Bossion牧师反抗人权委员会
在Stephen Boissoin牧师的案子中,Boissoin牧师在支持者的经济协助下,花费了数以万计的金钱,坚持了7年,终于得以平反。2009年12 月初,亚省法院终于颁下判决,法官Earl Wilson在判决书里对人权委员会办理投诉及聆讯的程序提出严重的批评。2012年,人权委员会的上述被驳回。
投诉者的理由是看到2002年7月4日Red Deer Advocate报章关于一宗同性恋青年因为同性恋而被袭击的报道,他认为这次事件是Boissoin的信件带来的恶果,他在人权委员会的聆讯中引用这份报章报导作为支持他投诉的“事实证据”。
Wilson法官却认为,经过法庭正式聆讯之后,根本没有证据显示该次事件是基于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就连那次所谓袭击是否真的发生也无从证实。记者采访了谁?记者在何时做访问?问了什么问题?被访者在回应中说了什么话?在访问过程中,Bossion的信有没有被提及?这些问题都无法得到答案,因为记者和被访者都没有出庭作供。
Wilson法官认为,这是人权委员会处理证据的重大疏忽,竟然以道听途说的所谓“证据”来定人的罪!再者,若真的有罪案发生,这已属于联邦刑事法关于仇恨罪的范围,已超越了人权委员会的权限了。
Wilson法官又指出,人权委员会在作歧视判决时,没有清楚地作出多方面的考虑,没有切实地考虑其他相关的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就仓促作出仇恨和鄙视的裁决,认定Boissoin的信是仇恨和歧视,犯了严重程序上的错误。
Wilson法官批评亚省人权委员会没有把Bossion信件与其他证实为传递仇恨与鄙视的文字作出比较,就独断的作出裁定,是不恰当的。他仔细研究过不同的案例之后,得出的结论是:Bossion的信件无论在内容及语气上都十分温和,它的内容虽然有攻击性、令人费解、甚至胡说八道,却并非如人权委员会所言是极端的仇恨交字。Wilson法官又指出,著名同性恋组织EGALE虽然对该信件的内容作出严厉的反对,却支持Bossion有刊登该信的权利。
Wilson法官批评人权委员会多处曲解该信件的原意,经常断章取义的处理Bossion的信的内容。人权委员会引用两个例子来支持仇恨与鄙视的裁决:(一)Bossion对把“同性恋与病”连在一起,“错误地把同性恋与恋童僻(Pedophilia)连在一起”。(二)Bossion在信中含有“战争”的意味。Wilson法官反驳(一)说,信中所提及的“病”乃是指心理上的病,而非身体的病痛,至于这论点是否正确,应该从讨论中指正,而非采取禁制的手法。至于所谓同性恋与恋童僻的相连,Bossion在信中所指的并不是关乎所有同性恋者,乃是特别针对NAMBLA(North American Man/Boy Love Association)所鼓吹男人对未成年男孩的性爱立场。至于(二),Wilson法官认为这只是喻意式的说法而已,正如在教会唱圣诗“基督精兵前进”(Onward Christian Soldiers),并不是呼吁基督起来带兵攻击非基督徒,乃是喻意基督徒应起来打属灵的争战。
摘自vsb529.wordpr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