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商业秘密保护】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6/20 9375【加州的商业秘密保护】(祝良律师随笔No.733)
1985年之前,加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有判例法。法官参考的法源是1939年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一版)第757节。1985年1月1日,加州采纳了“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将之汇入民法典(§3426-3426.11)。
目前除了纽约和麻省外,其余48个州区(包括DC)都已采纳了UTSA。联邦层面上,奥巴马总统于 2016年5月11日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法。据此联邦法院对跨州商业活动中的商业秘密滥用有了管辖权。
据“统一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滥用的诉因需要两个要素:其一,商业秘密存在;其二,该秘密的获取、泄露或者使用是不妥当的。关于商业秘密之存在,有两个检验指标:其一,其价值源于仅拥有人知之之事实;其二,其范围等于拥有人不让别人知之之范围。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即进入共有领域,其使用价值仍在,但市场价值灭失。
如果商业秘密被滥用或者出现被滥用之威胁,拥有人可向法院申请禁令(民法典§3426.2(a)),以便削弱侵权方因滥用拥有人的商业秘密所取得的竞争优势。侵权方的获利与拥有人的损失是关联的。拥有人可以要求商业秘密保护期间的实际损失赔偿和侵权人的不当得利(民法典§3426.3(a))。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不当得利,法院可以裁定让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的使用费(§3426.3(b))。
如果被告的滥用行为是故意、恶意的,法院可课之以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补偿性赔偿额的两倍(§3426.3(c))。此外,如果被告的滥用行为是故意、恶意的,或者如果原告的投诉是恶意的,法院可裁定让恶意一方支付另一方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开销(§3426.4)。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时效是3年,自滥用行为被发现或应该被发现之日算起(§3426.6)。由于商业秘密法并不取代基于合同法的救济(§3426.7(b))),而且书面合同违约诉讼的时效是4年,即便过了3年时效,如果情况适用的话,原告仍可以在4年内提起违反保密协议、使用许可协议等违约诉讼。
此外,按照加州刑法(加州刑法典§499c,§502,§1203.044) 和联邦刑法(经济间谍法 18 USC §1831-1839;电脑诈骗与滥用法18 USC§1030),盗用商业秘密是犯罪行为。一旦被地检署起诉,盗用者想挣扎出来是相当困难的。
【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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