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枪、刀】(祝良律师随笔№.960)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8/31 4845【自卫,枪、刀】(祝良律师随笔№.960)
各国刑法关于自卫(也叫“正当防卫”)的界定大同小异,意思是:因情势所迫,如果A不还手,有可能被B打死或打伤,那么由于A还手、反击,B被打死或打伤了,A不应因此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在情急之下,以暴制暴,只要所用暴力没有过度,施暴者的行为即便够得上触犯了刑律,由于是正当防卫,他也没有罪责。
西方大陆国家的自卫法以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为代表。英美系国家的自卫法基本上沿用英国判例Beckford v R (1988) 中确立的合理性标准。
加州刑法也采合理性标准(加州刑法典§198.5-199;陪审团指南刑法No. 3470),即在“当时情况下”,被告的自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这包括三个方面:(1)被告合理地认为,他处于即刻被杀、被伤或者被非法触摸的危险之下,简言之,情急之下;(2)被告合理地认为他需要动用武力才能避免前述危险之发生;(3)被告所用之武力不能超出避免前述危险所需之武力,简言之,不能用武过度。
下面假设几种情况,聊一聊。
1、用枪自卫
A君知道B和C会登门寻衅,就备好了手枪,子弹上膛,坐在沙发上等着。B和C一敲门,A二话没说,就对B和C连开两枪,打伤了B和C。假如A被指控行凶,例如“用致命武器攻击”,自卫辩护就难以成立,因为A没看到B或C是否持有致命武器,不存在“立即的危险”,无法让陪审团信服这是合理的。
如果A看见B和C持刀冲过来,逃避已来不及,开枪打伤了B和C的腿,就是经典式的正当防卫。
如果A看见B和C持枪冲过来,正准备朝A开枪,A躲避已来不及,先开枪击毙了B和C,不算用武过度。这也是正当防卫。
2、用刀自卫
D君在公寓睡觉。E和F来找他麻烦。E和F先动手,D抵御,三人打成一团。D从身上拔出匕首,刺伤F的腿。用匕首刺F的时候,D有没有感到即刻被F打死、打伤的危险?如果没有,就不是自卫。
D君在公寓睡觉。E和F来找他麻烦。E和F先动手,D抵御,三人打成一团。E和F渐占上风,D敌不过E和F的进攻,从身上拔出匕首,刺伤D和F的胸部。用匕首刺人的时候,D有没有感到即刻被打死、打伤的危险?如果没有,就不是自卫。
D君在公寓睡觉。E和F来找他麻烦。E和F先动手,D抵御,三人打成一团。E比D高大。E和F迅速占上风,D敌不过E和F的进攻,步步后退,退到厨房时,面临两个壮汉的拳打脚踢,D双手乱抓,混乱中抓到一件硬物抵御E和F的殴打,结果E肋部受伤,送医院包扎。F告诉警察,他看见了D手里有把银色菜刀。用“硬物”攻击E和D的时候,D有没有感到即刻被打死、打伤的危险?如果有,就是自卫,不论那件硬物是不是菜刀。
【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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