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岸观点:查理周刊侮辱他人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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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者:西岸】
(关于法国“查里周刊”被穆斯林恐怖分子袭击以报复“查里周刊”以言论自由的名义辱骂讽刺穆斯林先知,有人撰文说查理周刊只不过犯了言论不当的过错,但是仍受言论自由保护。而穆斯林激进分子作恐怖袭击则是侵犯言论自由,所以应该受到全世界的谴责。西岸对此观点进行下列批驳。)


这个事情不如用美国来比较,比如美国是否有类似的媒体刊物,主流性质的刊物?答案是没有,那么为什么没有?因为有政治正确的概念,甚至写入了作为宪法一部分的平权法案,所以如果这种刊物在美国存在,那么最大的可能是被ACLU起诉到法庭,会有极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而这种现象是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欧洲从来就没有类似美国的民权运动。

言论自由是获得法律保护的,但为什么美国的联邦高法会不断有关于言论自由的案子(比如去年初的关于公司是否像个人一样有言论自由从而可以用金钱直接影响美国的选举),就是因为这个概念不是一个抽象的东西,而是有具体的社会影响。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这个社会影响,比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里的关于“批判”犹太人的观点是否算言论自由的范畴?荷里活主演The Brave Heart的著名演员Mil Gibson被公开的对犹太人具有讽刺含义的言论为什么遭到美国社会的批判。。。?
如果是像他自己辩解的那样不是故意伤害犹太人的感情,美国社会和主流媒体为什么不接受?荷里活封杀了他N年,至今仍是被封杀。

难道言论自由的概念不能用在他身上?

因为美国有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即是否形成歧视的标准不是基于说话人的主观意识,而是听话人的感觉,你可能主观上没有歧视的意识,但如果听话的人感觉不舒服,认为你的言论形成歧视,那么你就是有了歧视的言论和行为,你就要付出代价。类似的有关于性骚扰的定义,不是你主观想性骚扰人家,只要人家感觉你的言论或行为对其有不舒服的性挑逗,那么你就是有了性骚扰的事实,可能因此被起诉,这个概念任何大型公司都是要进行培训的。

回到关于讽刺穆斯林先知的问题,是否形成某种”伤害“,比如心理伤害,只能由穆斯林来判断,而不能是其他人,这与上面的概念是一致的,在美国一直是如此,黑人自己用N word无所谓,但其他人就是不能用。

这不是任何人可以用言论自由来做辩解的,因为你不具备判断的资格。
其实不如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刊物的行为,即为什么非要用穆斯林的先知做mocking的对象,用极端主义分子做对象难道不够?

因为不这样就无法表现穆斯林们在宗教思维和行为上的落后。

那么为什么非要”揭露“这种落后?
因为这是体现status,我比你先进,你需要改变的概念,那么套用一句老话,你有什么资格评价他人?

贬低穆斯林先知,也就是贬低了整个穆斯林的宗教,使得社会上非穆斯林的人们认为对穆斯林是不值得尊重的,这可能不是你的主观意思,但你无法否认这种观点会影响社会上的人,那么结果是什么?穆斯林们就因此就自我认识提高脱离伊斯兰教了?
还是让穆斯林们感到被歧视?

当一个群体不能被主流社会相对平等的接受时,就必然导致其不得不依靠自己的文化或宗教来强化自己的群体,毕竟人是社会动物,不可能不形成社会,这是现代心理学对社会阶层形成方式的解释。

也就是某种文化或宗教在那个群体里被强化,也就容易出现极端分子,就会出现极端行为。。。

这就是美国平权法案的社会意义,而欧洲的穆斯林的第二第三代都无法融入社会,死守伊斯兰教,导致大量的人参加ISIS,为什么?

你这里的论点的误区在于把一种“权利”虚无化,从联邦高法不断有关于言论自由案子的现象看这个东西是有具体表现方式和内容的,也就是具体事件上这个权利是否成立不是你说了算的。

当云南发生维吾尔人在车站杀死众多旅客的事件时,CNN的分析是中国对新疆的高压导致新疆人走上极端,也就是有原因的,甚至对恐怖分子的称呼打上引号。

那起屠杀甚至不是专对什么人,是滥杀。而这次法国的事件是直接针对具体的人,是有目的的,反倒无法形成一种理由了?

用什么做评价标准?

另一个报道中的刻意模糊的概念是”记者“的概念,不是你为媒体工作你就算记者,NYT的commentator没人认为算记者,因为其工作是表达一种观点,一种主观的观点,而记者的工作内容是报道客观的事实。
但这个模糊了的记者的概念使得”打击言论自由“的观点成立,没人认为用杀人的方式来处理自己不爽的问题是对的,因为不合法。但用言论来表现歧视的客观效果,并且合法,难道这种法律没有问题?为什么在美国就不允许这样?

法律不过就是人们基于社会成本而制定的社会准则,而不论什么权利,都是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的,也就是不存生而固有的概念。

如果还弄不清楚,那么不妨参照几年前佛罗里达的基督教原教旨牧师焚烧可兰经事件,美国的法院和警方是如何干涉的,那次时间明确被当作言论自由的官司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