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法律做後盾,保險合同輕鬆擊潰貸款合同,買保險,您還有什麼不放心?
Yanzhen-2187 12/19 2936由於其妻吳女士自從結婚後就一直照料丈夫和孩子的生活一直未就業,也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來源,房子拍賣後,吳女士帶著兩個還在上學的孩子只能租房居住,沒有了經濟來源生活舉步維艱,連孩子的學費都成了問題,一個原來生活一直維持在小康水準的家庭面臨著崩塌的邊緣。
在悲痛漸漸平息後,吳女士在整理丈夫遺物的時候意外地發現了兩張保單,在和保險公司取得聯繫後,理賠款也很快打進了吳女士的帳戶上,兩個月後,銀行發現吳女士的帳戶突然入帳300萬元,銀行立刻申請予以凍結,法院經查後認定不予支持,原因很簡單,因為那300萬來自保險公司的賠付。
法律做後盾:
1.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點評】因此,人壽保險是不受債權債務干擾的金融工具,能為您在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點評】如果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不作為遺產分配,並可規避遺產稅。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點評】保險被譽為全球公認的財富保全最佳方案!
4.保險是免稅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點評】保險是合理避稅的工具。
5.保險是不用公證的婚前專屬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係,主要用於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點評】再也不怕婚姻出了什麼問題。
6.壽險公司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並且轉讓時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