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的权限 - 来自于一桶橙汁
anonymous-114 08/26 5239这几天美国圣路易斯市郊发生的这一起白人警察枪杀手无寸铁的黑人少年的不幸事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随后而来的种族骚乱则更加把警察是否过度地使用了武力的问题推上了焦点。
来过美国或者熟悉美国的同胞都知道,在很多场合下美国警察动用武力是毫不犹豫的,那种冲击机场柜台,攻击警察在美国简直是不可想象的行为。哪怕是超速被警察拦住,曾经有过不熟悉美国法律的同胞想下车解释被警察误认为袭警,警察立刻拔枪,造成相当危险的局面。
为什么美国警察这么毫不犹豫地的使用武力呢?归根结底的原因是:美国宪法的终极裁判者美国最高法院在25年前给他们开了一盏很大的绿灯:Graham v. Connor。
这个发生在1984年的案子,其实案情简单到不值一提:格雷汉姆先生(Graham)是个糖尿病患者。某次他搭朋友的车,突然觉得低血糖,他要朋友把车停到超市门口他好买一桶橙汁,橙汁里的糖分会帮助他。没想到的是,当他冲进超市里一看,超市里结帐的队超长,他等不了那么久,就立刻冲出超市跑回朋友车里,告诉他开到另外一个朋友家看看他有没有橙汁。
这一过程,为在超市外的警察康纳(Connor)所目睹,他看见一个人冲进超市,不到一分钟冲出超市钻进车里,车子飞速离开,车轮和地面摩擦发出很大的响声。康纳警官觉得这个人形迹可疑就跟了上去,把格雷汉姆先生朋友的车子拦了下来,格雷汉姆向警察解释他低血糖了很危险,康纳警官不信。康纳警官无线电要求同事去超市查看有没有出事,就在这当口,格雷汉姆离开了车,绕着车跑了两圈,最后倒在地上昏厥了过去。
康纳警官事后说低血糖晕倒的样子和醉酒很像,他担心这个人醉汉干出什么蠢事,就把格雷汉姆拷起来,并且召唤更多的警察。警察蜂拥而至,这时格雷汉姆先生醒了,他和警察说他身上有医疗卡,只要看一眼就知道他没撒谎。警察叫他住嘴,把他脸砸在发动机盖上,然后四个警察把他抓住,头向前扔在警察车上。直到此时,前去查看超市的警察才回报超市里一切正常,警察把他“送回家”,直接扔在院子的地上。
整个案情就是这样,结果是格雷汉姆先生脚骨骨折,手腕被划伤,额前瘀青,连肩膀都受了伤。
他当然不能事罢干休,直接把警察告上法庭,然后这个诉讼就迈上了前往最高法院的漫长征途。当案子到达最高法院的时候已是五年之后的1989年,首席大法官也变成了伦奎斯特。
伦奎斯特等待这样一个案子已经太久了,作为保守派法官的领军人物,伦奎斯特极其痛恨自由派法官当家的二十年里给予犯罪嫌疑人过多的权力,从他加入最高法院的那天他就致力于收缩犯罪嫌疑人的权力,1986年他成为首席大法官之后显然拥有更大的权力驾驭最高法院的航船向右转。
Graham v. Connor这个平淡的案子成了伦奎斯特重新定义警察权力的最佳平台,而以伦奎斯特的才华,他是不会失去一锤定音的机会的,他搬出了所谓的格雷汉姆测试。
伦奎斯特在多数意见书里说:评判警察是否过度使用武力,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评价。也就是说,OK,事后看,格雷汉姆的确看起来是没有抢劫也没喝醉,但是这个不能用来评判警察当时的行为。你也不能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评判警察的行为。伦奎斯特进一步陈述说,警察经常要面临千钧一发的危险局面,而事情往往是电光火石的一瞬间发生的,评判警察的行为要假想一个理性的警察在那个场景下,给予他和当事警察一样的信息,他是否会和的当事警察作出同样的判断,如果是同样的话,当事警察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伦奎斯特的这一司法论述极大地增强了警察的权力,在康纳警官看来,一个人冲进超市立刻冲出来跑进车里,车子飞速离开现场,换一个理性的警官也会做出同样判断。在康纳警官看来,这个人醉酒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换一个理性的警官也可能做出同样判断。在格雷汉姆测试下,警察不需要再顾忌事后发现的事实,也不需要顾忌旁观者的看法,他只要证明自己在那一瞬间做出的反应是合理的就可以了。
Graham v. Connor是英美判例法在衡量警察行为上的一块基石,在这之后下级法院在这块基石上开始添砖加瓦,八年之后的1997年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Sharrar v. Felsing中说如果警察是以寡敌众的话,可以使用更多的武力;在电击枪在美国警界开始流行之后,2006年科罗拉多联邦地区法庭在Estate of Smith v. Silva中说警察不必为没有购买非致命电击枪而必须使用致命武器而负责任;在更多的案子里,法院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酗酒或者吸毒的情况,这些因素也必须考虑进去。
我从来都很推崇美国强大的司法体系,但我也不会天真地认为这些判例法真的就很公正。只是在美国这个幅员广大的国家里,各地的情况各有不同,我相信得克萨斯州的警察和纽约州的警察执法尺度也会有很大不同,就像甘肃的警察和上海的警察估计也不大一样。但是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哪怕是一个不完美的标准,对于一个大国来说也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