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应该支持还是反对杰克逊(JJ)和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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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应该支持还是反对杰克逊(JJ)和AA?】

作者;见微而知著 8/1/2014 
微信号:victoriaoshiro

(作者前言:感谢阅读!最近我写的一些文章被疯转到各大群。本人经常脖子上扛着大刀,冒着随时被剁的风险,一字一句滴码字,手都抽筋了,实属不易。希望亲们在转载时,注上作者“见微而知著”名字,不给剽窃者可乘之机。先谢了!) 

《美国今日》Wendy Koch的文章《杰西.杰可逊称:高科技多元化是争取民权的下一步》(翻译: Henry Song)在微信群里发表后,引起美国华人社区一片哗然。杰克逊呼吁奥巴马政府就华人从业人员占大多数比例的高科技产业缺乏多元进行检视(简称"JJ的AA"。AA即为“Affirmative Action),诉求给非裔和西裔更多就业机会。这是即Sca5 和Bob Beckel 之后对华人社会维护种族利益的又一次挑战。

微信群里立即炸了锅。华人社会义顿时愤填膺,同仇敌忾。“先是阻止我们上好大学,然后歧视骂我们'chinaman',现在居然骑在我们头上拉粑粑来抢我们的饭碗!” “华人要团结起来,一致抗议!”

我本人在Sca5 和Bob Beckel 问题上都是属于级少数派:支持多元,捍卫言论自由。对JJ的AA, 和Sca5基本一致,支持多元,因为于教育,益于人性发展;于科技,益于创新。话一出口,便遭到无数板砖狠砸。虽然北美同胞比大陆同胞谈政治时要涵养许多,未直呼“汉奸”,也有人已经把我的言论归属为“被唾弃”“脑残”“卑鄙”之类,只是有幸还未被群踢。其实我并不在乎。这是在美国,我有言论的自由,他/她有选择听与不听的自由。只是很遗憾北美也有大批没有讲理能力的却只会骂大街的华人。

大家鸡冻了半天,突然有拍砖的人问抗议者们“啥叫AA啊?”,然后大家一片哑然。是啊,我们争取种族权益,却不知道它的定义,它的法律范畴,它的历史演变,它对华人社会已有的影响,举着拳头抗议岂不成了蒙着眼睛玩儿藏闷儿闷儿了。

本人平日坐家煮妇,从未参政,无党无派,只是偷闲时爱好对政治品头论足。因为年轻时专业学的是政府和法律外加国际关系,也算是小藤大藤都上过养成的毛病,评论时政时总一根筋滴爱刨根问底。大家不妨和脑残主妇一起把这个JJ的AA翻个底儿朝天,看看它到底是啥玩意儿。

一、AA的定义、范畴和历史演变

1964年,美国第88届国会通过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的宪法保护修正法案《1964民权保护法》。其中第七条(俗称Title VII) 禁止任何在公共环境下企业录用职工建立在任何以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祖籍为基础的歧视。这项法律赋予被歧视方有权诉讼歧视方并寻求经济补偿。这项法律当时指适用于公共环境,如政府部门、政府企业、和公立学校等。它不适用于私有企业。

1965年,为了对私有企业的民权保护做保障和监督,总统Lyndon Johnson颁布了一项由劳动部执行的行政命令法规,Executive Order 11246, 责令每年与政府有$50,000 产品和服务生意额以上的并雇有50以上的私有企业,必须制定平等雇佣书面计划(written affirmative action plan, or AAP.)也就是AA,并由劳动部下属机构提供导向和监督执行。计划要包括四点:承诺,记档,分析和宣传平等雇佣原则。

没有和政府有$50,000以上交易和雇佣50人以下的私有企业不受这条法规限制,但政府要求企业以自愿为原则接受执行AA,政府提供指导和帮助。政府鼓励企业进行书面分析研究如何发展多元化, 宣传扩大少数民族招聘来源,记录分析雇佣过程和结果。

这项法律有个误区,就是很多人以为企业被政府要求一定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受雇指标 (quota)。其实相反,这项法规严格禁止任何企业(无论是否与政府有交易)制定任何雇佣少数民族“指标”数额。在雇佣过程中,禁止以种族和性别为雇佣的决定条件。企业必须以雇佣“最合格”的人员为决定条件。如果企业因种族性别雇佣不合格的人便是违反了宪法的民权保护法。

二、AA对高科技企业就业的影响、现状和问题

美国高科技产业在80、90年代还是白人绝对控制占领的领域。然而自2000年后,随着企业的规模发展壮大,企业为了树立良好公平的社会形象,大多数有规模高质量的企业,无论是否和政府有直接交易,都自愿采纳了AA,扩大少数民族招聘来源。这其中,亚裔是最大的受益者,这其中华人是大多数。




从图来看,以加州弯区人口调查为例,从2000年到2010年,亚裔从事电脑程序制作、技术支持、系统分析、信息管理和软件开发的人员从38.7%迅猛增加到50.1%成了“大多数”。而白人比例下降10%,非裔从2.8%到2.3%,和西裔4.7%到4.2%,虽都有所下降但比例不大。从2010年至2014年,虽然我们没有具体数字,但也可以按趋势推论亚裔比列只会涨不会降。

杰克逊认为亚裔比例增长很大原因在于企业录用很多持有H1签证的非美籍亚裔作为临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做同样于美籍华人的工作,工资可以是一半。当然这种说法是否完全站得住脚,我无法定论,因为缺少数据来论证,但比较认同。但因为企业采纳了AA,扩大了招聘来源,才使更多华人得以被雇佣的机会,无论他/她是否有美国国籍。

从现在的比例我们也不难看出,非裔和西裔占近30%的弯区人口,2010年高科技人员只占从业人员的5.5%,而且这个数字现在可能还会更低。这样比例让杰克逊烦恼并提出增加的诉求实在是可以理解。杰克逊提议减少H1签证的发放,将招聘来源多扩展到非裔和西裔的美国人。杰克逊认为,并不是西裔和非裔没有合格的人才,而是企业招聘的来源偏离美国本土市场。

杰克逊要求高科技企业公开雇佣记录,以便民权人士和企业一同进行分析研究,找一条合理的扩大招聘来源的方案,使西裔和非裔的合格人才在高科技领域得以体现。杰克逊并未要求企业以种族为雇佣的决定条件来雇佣不合格的非裔和西裔,从而减少合格的亚裔。“合格”的条件和标准不是唯一的,是根据企业制定的战略发展和营销方式不断变化的。

所以我认为杰克逊的诉求基本上是合理的,符合AA的精神同时维护了宪法的保障。

三、杰克逊诉求和AA对未来华人就业的影响

杰克逊的诉求有限度的得到满足不仅不会对华人在高科技领域有负面影响,还会对美籍华人有更多的就业保障。

企业对H1签证的过度签发,使国外廉价技术人员以H1进入美国劳工市场,对美籍华人的就业会产生负面影响。非裔和西裔传统上在高科技企业就业本身就低,如果从5.5% 提高到8%就是让他们皆大欢喜的结果。而华人的竞争不是来自西裔或非裔,而是华人自己。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一定要开源节流,寻找同质低价的劳力。美籍华人和外籍华人在同质的情况下,如果H1签证不受到限制而外籍员工工资远远低于美籍,美籍华人利益必定受到伤害。

四、支持还是反对?

综上所述,AA法案在历史上对华人在高科技领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杰克逊对增加非裔和西裔在该领域的体现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不但对华人雇佣市场没有副作用,反而能更多滴保障美籍华人的利益。

本人认为,政府应该适当紧缩H1签证的发放,将招聘来源部分回归本土,面向西裔和非裔。一方面给予西裔和非裔更多平等招聘的机会,同时给美籍华人公民提供更多的就业保障,充分体现美国多元化的精神,尊重人性,益于创新。尽管雇佣美籍员工成本略高,企业形象却会大幅度提高,将极大促进产品销售和服务质量,保证盈利,也充分体现了美国自由市场的精神。

所以,如果你是美籍华人,当然要支持杰克逊和AA。如果你是H1外籍华人持有者,采取中立,因为支持对你不利因为紧缩了,你的H1可能续不成了,不支持对你也不理利因为更多H1会来抢你饭碗。对于没有工作但想找工作的非美籍华人,你当然要反对,但是你的诉求对政策制定者影响力并不大。

总之,脑残主妇劝慰大家,无论你站在哪个立场上,千万不要稀里糊涂滴跟风支持或反对,把自己给套进去,影响华人整体高智商的社会形象。(完)


作者简介:

见微而知著:美籍华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事务学院硕士。美国Bowdoin College 政府与法律学士。曾就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本科。曾就职联合国发展署负责媒体开发。海归北京创办私营传媒企业。北京电视台电视栏目主持人。现定居美国,全职“坐家”、“煮妇”;微信“愚政裙” 裙主,全日义务钟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