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受托人的一般义务(2)】(祝良律师随笔№ T35)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11 2141【生前信托:受托人的一般义务(2)】(祝良律师随笔№ T35)
信托的受托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要尽量避免担任其他信托的受托人。如果他担任第二个信托的受托人在性质上违背第一个信托的受益人的利益,那么他就有义务不担任第二个信托的受托人。一旦发现了利益冲突的存在,受托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减少利益冲突或者辞职(PR§16005)。“不担任”包括拒绝担任和避免任何形式的担任包括事实上的担任。
受托人有义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接受、控制和保管好信托财产(PR§16006)。受托人有义务把信托财产与不属于信托的财产分开,并把信托财产明列为信托的财产(PR§16009)。受托人也有义务根据情况设法让信托财产增值,并让信托财产更好地服务于信托的目的(PR§16007)。如果某些权利主张,例如违约赔偿、侵权赔偿、政府退税等,是信托财产的组成部分,那么受托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步骤争取权利(PR§16010)。如果诉讼有可能给信托造成损失,那么受托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步骤应诉,积极地捍卫信托的利益(PR§16011)。
受托人有义务不把需要他本人亲自履行的职责委派给别人代办,不可以把受托人职位转给别人,也不可以把信托管理全部交由共同受托人或其他人代办(PR§16012(a))。在受托人适当地把某些事务委派给代理人、共同受托人或者其他人代办时,受托人必须对代办人实施一般监督(PR§16012(b))。但在投资和投资管理方面,受托人可以依赖专业服务(PR§16052)。
如果信托有不止一位受托人,每一位受托人都有义务参与信托的管理,都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共同受托人违反信托,或促使共同受托人纠正其违反信托的行为(PR§16013)。
受托人履行其职责,必须尽最大努力。他有义务施展其全部技能。如果信托设立人在挑选受托人时依赖候选人自述有某种特殊技能而任命他,那么受托人履行职责时就必须符合他所自述的特殊技能的标准(PR§16013)。例如,由于当初候选人告诉信托设立人他有多年物业管理经验才被设立人指定为受托人,这位受托人就必须按照有经验的物业管理人的标准履行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否则就是失职。
受托人的上述一般义务是法律上规定的。即便信托文件里没有重述法规里关于一般义务的语言,受托人仍受法律规定的一般义务的制约。一般义务之外的义务,统统是特殊的义务。特殊的义务由信托设立人任意规定,但除了法律允许的情况之外,不可以违反上述一般义务,更不能违背法律和共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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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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