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编辑总结:从邵童案说一下引渡和国际警方合作。


Oskarlre-1300  04/06   1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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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声明:本文只是从已知公开渠道的信息来进行一些可行性分析。 编辑本身不是刑法执法人员或律师出身。所以难免有错漏,因此在此希望各路大侠们一起来探讨本案以及相关案例。为本文查漏补缺,从而使得所有公众得到更好的了解与科普。

     

    近些年来随着华人尤其是华人留学生在美国数量的激增,牵涉华人的恶性案件(如谋杀,袭击,杀人等)也时有诉诸报端。就近些年来看,比较有影响的包括:

     

    纪欣然案 2014 南加大 走路被袭击)

    吕令子案  (波士顿 恐怖袭击)

    仲兴案 (新泽西纽瓦克 抢劫杀人)

    姚宇案(法拉盛 强奸杀人)

    瞿铭 吴颖案 (南加大,开车被袭击)

    休斯敦灭门案 (夫妻+2个孩子 一个7岁,一个9岁,行刑式枪杀)

    陈明东杀人案 (纽约,夫妻+3个孩子,凶杀)

    次永飞杀人案 UIUC, 次前女友,凶杀)

    朱海洋杀人案 VT, 朱追求者,咖啡馆凶杀)

    等等。。。。

     

    2014926日晚,在一辆汽车中发现的女尸被确定是此前失踪数天的爱荷华州立大学(ISU)大三中国女留学生邵童 为这些悲剧们更增加了一抹沉重的颜色。

     

    和其他案件略微不同的是,案发时主要嫌疑人,也是邵童最后的联系人李向南(Xiangnan Li,音译)已抵达中国。这实际触及了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

     

    1.       中国公民在第三国犯罪后返回中的追缉问题。

    2.       第三国通缉下的引渡问题。

     

    随着今日爱荷华警方已经发出对李向南正式发出了通缉令 (arrest warrant) ,和CNN 对这一案件的追踪报道(http://www.cnn.com/2015/04/03/us/iowa-killing-chinese-student/ 。中美间如何协调来解决这一问题也被提上了近日的热门讨论话题。 在和Civil Rights 的主编谢谢和北美留学生日报主编李总讨论后,我决定把手头资料整理一下,用有限的知识来回复一下几个热门问题。 鉴于我不是刑事执法人员或者律师,难免有错漏,希望各路豪侠一起来参与讨论,以促进这个问题的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本案发生后都是美国警方在行动? 而来自中国方面的信息等于空白? 难道中国公民在海外遇害,中国政府不需要承担责任么?

     

    答案是: 很遗憾,是的,虽然问题很义愤填膺,但是这涉及到主权问题,主权(英语: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即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也是对外交往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任何国家公民在外国犯罪并被逮捕的话,要按案发地法律进行审判是国际原则。 那么确保所有人(包括本国和外国公民)在本国/地区司法范围内遵守本国/地区法律也是当地司法机关的主要责任之一。

     

    美国虽然是号称国际警察,但是作为主要执法机构的联邦调查局,也是遵守这个相关规定的。 从他们官方网站上就有明确回答:

     

    What authority do FBI special agents have to make arrests in the United States, its territories, or on foreign soil?

     

    In the U.S. and its territories, FBI special agents may make arrests for any federal offense committed in their presence or when they 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the person to be arrested has committed, or is committing, a felony violation of U.S. laws. On foreign soil, FBI special agents generally do not have authority to make arrests except in certain cases where,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host country, Congress has granted the FBI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大致翻译如下:

     

    FBI特工有何权力在美国领土,美国属地,或在外国领土作出逮捕决定?

     

    在美国本土或其属地上, FBI特工可对 在其面前犯罪,或当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有逮捕嫌疑,或确定该人犯有违反美国联邦法律的重罪罪名进行逮捕。在外国领土,FBI特勤人员一般不具备执法力,除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情况有逮捕发生地方与东道国的许可并得到国会已经授予了FBI治外法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具有执法力。

     

    信息来源: http://www.fbi.gov/about-us/faqs

     

     看了这些就不难了解为什么中国警方无法采取行动了。毕竟中国对美国没有治外法权,有朋友会问,啥是治外法权?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常见案例包括,若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那麼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必须交由甲国处理。 比较典型如美军在日本的强奸案,因为美日有协议,军队的成员和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军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权。 所以美军在日本强奸完少女后都是送回美国审判的。

     

    换句话说,在美国警方确认犯罪完成前,期望中国警方有所行动是不现实的。 毕竟中国无法用本国法律来规定在外国领土的上发生的案件。而作为没有在美国治外法权的中国警方就是想有所行动也是么么哒,臣妾做不到啊。

     

    那么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美国现在警方发布逮捕令后是否中国警方可以相应有所行动?

     

    答案是可以的。 例如谢谢同学举了陈力的案件,陈力于199512日在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犯下了故意杀人案。并被美国警方抓获并认罪。 但是其于957月潜逃回中国,因此应美国警方和国际刑警通知,中国警方发布B级通缉令进行缉捕。

     

    但是要注意,这种情况必须由美国警方通过国际刑警,或者外交部门沟通才能够进行发布。 而这个主动方则必须是美方,中国只能应要求。 且由于这种案子并不是中国本地案件,警方愿意投入多少实力是另外一说,否则这个哥们不会957月就逃回中国,20154月份这通缉令还在公安部网站上挂着。。。

     

    既然扯到国际刑警,也顺路说一下吧

     

    国际刑警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通称:Interpol,缩写:ICPO)于1923年成立,为联合国以外,世界上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包括190个成员国,每年预算逾3,000万欧元,其运作资金由成员国拨出。其主要责任为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渡、清洗黑钱、儿童色情、科技罪案及贪污等大型严重跨国罪案,不过并无执法权力。国际刑警组织要犯通报分为7个分类 (用颜色表示,分别是红,蓝 绿,黄,黑,橙,紫,以及浅蓝) ,用以表示不同的目的(而非等级划分)。 其红色通报表示需要逮捕和引渡,但国际刑警组织在红色通报下加以标注“这些要犯在被司法宣判有罪之前,都视同无罪”表示被通缉的要犯需在审判后才能定罪。

     

    考虑到李向南犯罪的等级和上面都靠不上,所以期待国际刑警因此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可能性不大。 那么就要期待中美间的合作了。 不过从个人来看,也不太乐观。。。

     

    不知多少朋友记得去年有个浙江小伙抢纽约某银行的案子 http://news.hangzhou.com.cn/zjnews/content/2014-08/30/content_5425519.htm

     

    那哥们是在美国抢了银行没被抓到,逃回中国后心理压力很大,于是向中国警方自首。 结果也只能是当地警方已经将此事上报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由他们跟美国方面取得联系。 问题是,联系的后文就啥都没有了。。。 估计美国DA对这种抢劫未遂然后逃走案子追诉的兴趣也不大。况且引渡本身仍然是非常费时费力的。

     

    因此说,中国警方在美国警方对李向南发出通缉令并通知后是可能有回应的。 但是效果如何,只能静观了。

     

    不过谢谢在其文章里提到了也门和蒙古事件,对应这个案子是相当不合适的。

     

    1.       也门和利比亚都属于内乱情况,在这种情况属于主权丧失或未定,由于缺乏主权承认,那么各国自然可以进入维护侨民利益。

    2.       蒙古的案件属于典型的hate crime. 即种族仇恨,其被攻击原因是因为其种族或国籍身份。 那么外交部自然会抗议或交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阿根廷前些日子出现了针对华人超市的排华事件。外交部为此启动了紧急预案并进行了保护 http://www.chinanews.com/hr/2013/12-13/5615209.shtml 这种案件性质和邵童案的个人谋杀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界定也完全不同。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中国警方回应,并逮捕李向南,那么其被引渡回美国受审的概率有多大?

     

    答案是并不大。 就连CNN访问里也承认了这点。

     

    There is no extradition treaty between the nations, and the likelihood of China handing Li over for questioning -- if he can be found -- is slim, according to legal scholars.

     

    "China generally does not in any case extradite Chinese citizens, so the most likely outcome were this person to be found would be prosecution within China," says Ben Liebman, director of the Center for Chinese Legal Studies at Columbia Law School.”

     

    大致翻译如下:

     

    (中美)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而且中国将李交给(美国警方) 问话的可能性 - (前提是)如果他能被找到 - 是非常小的,根据法律学者分析。

     

    “中国一般不会在任何情况下引渡中国公民,所以最有可能的结果是这个人被找到,并在中国进行起诉”本 利伯曼,中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既然说到了这里,就要说一下引渡。

     

    引渡法是指两个不同的司法体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规。“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通常两政府间要签有引渡条约或协议方可引渡。

     

    目前国际上的惯例,对于以下四种人通常不予引渡:

     

    政治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

    本国人:例如比利时,巴西,捷克,法国、德国、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韩国等。但有的国家,如拉脱维亚允许把本国公民引渡给美国。

    非双重归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韩国等

    死刑犯: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欧洲大部分国家。

     

    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对引渡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链接:http://zh.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BC%95%E6%B8%A1%E6%B3%95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将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根据司法解释,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中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中国刑法规定了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

     

    二是出于保护中国公民的考虑。由中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

     

    因此对于已经回到中国的在海外的犯罪人员,中国引渡到犯罪发生地的先例非常少,例如在2010年杀害新西兰出租车驾驶员的中国公民在上海被抓获后,中国拒绝了奥克兰官员试图引渡其回新西兰的要求。 并最后在中国进行宣判其15年有期徒刑。

     

    到今天为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与地区有:

    亚洲: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蒙古、印尼、韩国、巴基斯坦、老挝、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台湾

    欧洲: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

    非洲:莱索托、南非、安哥拉、突尼斯、纳米比亚

    美洲:秘鲁、墨西哥、巴西

    大洋洲:澳大利亚

     

    虽然加拿大和美国仍然没有缔结与中国的引渡条约。 但是作为属人规则的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理论上说,任何中国公民在境外进行犯罪后逃逸回中国被逮捕后,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某些犯罪人员来说,也许被欧美警方抓到或自首会更幸福一些吧。

     

    但我们也清楚看到,这一实践中则有很多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取证很困难,所以实际上鲜有因在境外犯罪而被起诉、判刑的案例。因此某种程度上说,犯罪后逃回国内确实会“逃脱法律制裁”。 而要改变这点,则需要相关国家积极配合,提供证据。 并进行司法协作。 而两地华人也应主动协助,促进相关案件的尽快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O编顺便查阅了两国对故意杀人罪的判罚: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所指的是当时没有发现犯罪或者没有发现犯罪人的,如果当时确定犯罪人而逃逸的,不在此限。

     

    而案件发生地爱荷华州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Iowa Code § 802.1

     

    Murder, first degree, No time limit  (一级谋杀,无限期)

     

    Murder, second degree, No time limit (二级谋杀,无限期)

     

    望中美两国警方合作,将本案凶手被早日绳之以法。

     

    望邵童同学早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