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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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字面理解,“依法治国”应该就是法治的意思,假如真能走到这一步,那么我们离民主社会也就不太遥远了。因为法治是民主从理论通向实践的桥梁,离开法治,民主就永远只能是海市蜃楼而不会移步人间。并且法治的成熟度与民主的成熟度从来就是正相关的,法治越完善,民主就越成熟,在这一层意义上,说民主的实质就是法治也并不为过。如果执政当局高调推出的“依法治国”正是法治的另一种表达,那么它在中国现实政治架构下就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明摆着是忽悠天下人。

一。独裁之下无法治

我们把公共[国家]权力由某个人或者某个集团非法垄断、不容置疑定义为独裁,这一定义多少有为中国现实政治量身定制之嫌。虽然有人举证经济已经高度自由,认为中国已不再对应这一定义。持这种观点的人一是受困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教条,二是缺乏向体制深层探究其本质的勇气。就社会现实而言,中国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徒有其表,实质不过是权力经济;政治领域远未实现权利优先,权力仍然保持原有的独家垄断和一门独大,各级政府放弃的只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权力,这与现阶段民众的各种利益诉求越来越多有关,并非执政当局主动放权于民。

在国家权力结构方面,意识形态集团凭借其强大的武装力量,保证它的权力依然至高无上、超然于宪法;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包括司法、立法、执法机构的权力,无一不是由这个意识形态集团逐级授予、操纵和控制,国家政权成为意识形态集团的傀儡。在这种意义上,国家政权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取代它的正是意识形态集团和它的各级机构,这个集团当然就是一个非民主集团。

由非民主政权提出“依法治国”,虽然感觉诡异,但仍不失为一个好话题。至于其如何把这一口号变成现实,人们只好拭目以待。不过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法律机构必须独立于政府权力之外,否则法治就无从谈起。因为法治的本质,乃是强调法律对公共权力及其拥有者的有效规范和约束,强制政府敬畏和尊重法律。正如罗尔斯所说:“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并且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

同时,法治更离不开“依法立法、分权制衡、公正廉明”三大基本原则,这在意识形态集团高度专权、其权力高于一切、司法机构成为其附庸的现实情境,是根本无法完成的。不管这个意识形态集团的领导层有多么开明,由于集团本身就是一个特权阶层,是一切社会规则的制定者和保护者,因此其专制的本质是无法改变的,而法治却是专制的天敌。它也决不可能作茧自缚,在法治之下丧失权力,或者其无限权力被限制、被分割。

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一个始终不肯放弃自己的统治权、并且一再要求全民拥护和热爱其统治地位的集团,会真心实意地实行所谓的“依法治国”。我们更有理由相信,由于“依法治国”这一口号与其政治目标是自相矛盾的,所谓的法治当然只会流于空谈,甚至连法制也将遭到普遍践踏,这一点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大量事实可资证明。

法治的初衷不是治民,而是治官,是针对政府的,是限制掌握公权的政府官员过度使用权力的。如果它的这种“治官权”和“限制权”还需接受来自某个意识形态集团的权力制约,或者名义上受它“管治、限制”的权力事实上反而可以剥夺它的这些权力,法治就会被扭曲为“治法”--变着法儿治理--统治方法之权变是也。可怕的是,中国现实政治正在上演这样一出闹剧。

二。恶法源于独裁

如果在意识形态集团专权与皇权独裁之间作个比较,我们将会发现,前者破坏社会秩序、破坏法制的能量要远远大于后者。这是因为前者是由众多表面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政治信仰的人所组成的、庞大的利益集团,他们的利益诉求远远多于后者。一旦这个集团的利益不能依照法律获得,那么他们超越法律界限谋取私利的数和量都是不可想象的。

为了避免逐利与法律冲突带来的尴尬,从下列三处入手不失为有效措施:

一是让法律保护本集团的利益,所谓“非法法也”;

二是制造法律盲点,变明火执仗为合法来源,并使其操纵法律游刃有余;

三是严密控制舆论,剥夺人民的知情权,逃避大众监督和法律制裁。这也是近代以来,一切武装独裁政权利用“恶法”维护统治、奴役人民的不二法门。

传统的民主国家和新生的民主国家的法律,都具有明显的权利优先的特征,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和扩大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和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所以它的法律,尤其是基本法--宪法,必然是社会各界、各阶层、各团体广泛充分协商谈判的结果。它会兼顾不同政治立场、不同经济地位、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民族传统的全体民众的利益,而非单纯是、或者主要是什么统治阶级利益,这与独裁下的法律主张[目的]有着云泥之别。

特定的意识形态集团为了维护其独裁统治,它所制定的法律当然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因为其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某种意识形态为唯一正确,并使统治阶级即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以法律为工具,政治上压迫、经济上铲除、甚至肉体上消灭被统治阶级,包括持有不同思想意识、政治态度的一切反对力量。

非民主政权立法的初衷[目的]是非正义的,那么立法的程序[手段]也必然是非法的。迫于内外压力,非民主国家也会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首脑的任期年限,也会举行有名无实的投票、选举,也会规定某个机构才具有立法权,并且这个机构也有来自不同区域的所谓代表。但这些代表无一例外地都是由享有绝对权力的意识形态集团及其各级组织指定的,人民根本无法行使选举代表的权利。而且所有将要成文的法律,也都是根据这个意识形态集团的意志,在内定完毕之后,才交由虚有其名的所谓立法机构通过的。

这种由非民主政权一手操纵出台的法律,无非是为了满足其政治经济利益诉求,当然会严重偏离中立[尽管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绝对中立]。而严重偏离中立的法律,我们可以称之为“恶法”。

历史地看,在独裁政权一方,有法当然不如无法,法治也不如人治,因为法律在很多时候确实是独裁政权利益扩张的绊脚石,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独裁政权的无法无天,因此中外学者普遍认为:法之治强于人之治。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规定一切权力属于某个集团,如果现行的法律大部分也都是恶法,那么法律就失去了意义,甚至法之治还不如“人治”。因为“人治”毕竟还有“仁政”、“德政”、“好官”、“清官”出现,而“恶法之治”,只能带来“恶政”、“恶官”,好皇帝、好官也会随“恶法”而变坏--因为他必须“坏”,否则就会犯法。

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规则,它只有在个体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个人意志能够自由表达、全体人民可以广泛参与[直接或间接]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和公正,否则法律的增加就意味着自由空间的缩小、也意味着个体人权的恶化。较早实行的《ji会you行示wei法》、和最近提交审议的《tu发事jian应对法》草案,以及**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正是“恶法”无视人权、“恶法”助纣为虐的好教材。

依法治国,一是要树立国家《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立法机构依《宪法》立法,政府依《宪法》行政,宪法法院独立审判违宪行为;任何个人、任何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均不得超越《宪法》;二是坚持分权制衡原则。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三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的选拔和考评制度,最大限度保证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明。还有重要一条,那就是武装力量必须在国家的管辖之下。对比中国的现实政治,如果意识形态集团不放弃独裁专制、不交出武装力量,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一出自欺欺人的政治闹剧。

难道一个统治着全球1/4人口的大国政府、一个统治着这个大国政府的意识形态集团,竟会以全天下正派人所不耻的行径,用一部部恶法,去堵塞人们对其法制不健全的指责?我不相信几十年来一直自信光荣的组织,会堕落得象一个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