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 谁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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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18岁是法定投票年龄,只要是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不论出身、信仰、种族、文化、性别都可以享有选举总统、国会议员、州长、州议员以及市、县、郡、镇等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人、议员的权利,这个选举权是民主社会的核心。对于现代美国人来说,18岁可以投票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被任何人或组织、政府剥夺。不过,在美国历史上,公民投票权的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

      早在美国建国之初,投票权是规定给与成年白人有产者的,因为只有他们才交税。按照这个规定,妇女、有色人种以及没有资产的白人都没有投票权。与此同时,还有信仰上的规定,即天主教徒、犹太教徒、贵格会教徒(Quake)等也没有选举权。1788年美国举行了第一次总统大选,选举华盛顿为首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为副总统。按1790年的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当时全国共有390多万人,其中年满16岁的白人男子有80万人,据估计,其中有资产者约40万到63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到16%左右。

      到了1792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取消了财产要求,这样就有更多白人获得了投票权,其后,各个州开始效仿新罕布什尔州的做法,取消了附加在投票权上的财产要求,使得更多的白人男子获得投票资格,不过,这个过程经历了半个多世纪,1856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最后一个不论财产、所有成年白人男子都可以投票的州。

      在各个州逐步取消投票权上的财产要求时,信仰方面的限制也逐步取消,到了1810年时,宗教信仰几乎已经不再成为投票权的限制。

在南北战争前,投票权只属于白人男子。当时来自欧洲的移民人数大增,尤其是来自爱尔兰的移民人数很多。1855年康涅狄格州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采用了文化测试,文化测试不及格的人不能投票,其后马萨诸塞州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这个测试的目的,在当时主要是针对爱尔兰天主教移民的,以后随着其他族裔获得选举权,这种测试也被认为有歧视少数族裔之嫌。

      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黑人获得了公民权,但直到1869年国会才通过第十五宪法修正案(15th Amendment),规定黑人男子与白人一样有投票权。在1870年的选举中,首次有黑人成为参议员以及众议员。1919年6月国会通过了第十九宪法修正案,给与成年妇女投票权,经各州批准后,1920年8月正式实施。要求妇女也有投票权的呼声早在1848年就已出现,历经整整72年才成为现实。

      1870年黑人获得投票权、1920年妇女获得投票权,这两个年份在美国历史上对民主的发展影响深远,因为黑人以及妇女可以参与选举,不但大大增加投票人数,也对选举结果产生巨大影响,黑人、妇女对政治、社会、经济的看法与白人男子有很大的不同,过去白人男子为主导的选举以及政党政治,必然受到冲击。1965年通过的“选举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再次重申所有成年美国公民的投票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信仰、文化等因素而被剥夺。

      五、六十年代是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在选举权方面,除了要求保障所有公民的投票权外,一股重要的潮流是要求降低投票年龄限制,从21岁改为18岁。越战的爆发以及大批青年应征入伍,使得降低投票权的呼声更加有力,因为许多入伍到越南打仗的青年人都刚满18岁,他们对18岁必须应征参军却没有投票权十分愤怒,他们对不能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十分不满,当时流行的口号是“够格参战,够格投票”。越战结束后,要求降低投票年龄的运动持续不断,1971年国会终于通过第二十六宪法修正案,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至此,沿用迄今的公民投票权各项规定才定型。

      在投票权方面,罪犯是否可以投票争议一直比较大,由各州自行决定。有些州只允许缓刑犯以及服刑期满后获得自由的前罪犯投票;有些州则允许缓刑犯、前罪犯以及假释犯投票。但有14个州,其中11个为南方州,则规定任何重罪犯无论是否被释放,都终身禁止投票。只有缅因和佛蒙特两个州允许被关押的罪犯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