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報告:提委會提名權不可削弱 公民提名值得注意 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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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報告:提委會提名權不可削弱 公民提名值得注意 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
《報告》指,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
(南早中文網訊)香港特首梁振英今日(7月1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立法會和特首選舉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強調提委會提名權不可被削弱或繞過,同時表示不少市民認為提名程序應包含公民提名程序的現象值得注意。他的報告指出,2016 年香港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需修改。
梁振英今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報告內容與政務司長林鄭月娥今日下午向立法會提交的政改首輪諮詢報告基本相同。
新華社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人接收了香港特區政府有關官員呈交的該報告。
梁振英提交的《報告》指,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
《報告》又提到,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名程序這關鍵議題方面,雖然在諮詢期內已有法律專業團體和其他社會人士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但有不少香港市民在諮詢期結束後仍然認為普選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應包括“公民提名”這元素在內。
梁振英表示,他也注意到在首輪諮詢期過後,仍有不少團體及市民透過不同方式及途徑表達他們對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意願和訴求,這些意見仍有不少分歧。
《報告》中提及,普遍意見亦認為應先集中精力處理好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把握如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機會,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 11 作修改。
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確定。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開展了為期五個月的公眾諮詢,在歸納總結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依法作出有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