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理發聲 石老師工作室: 議事堂「講手」 抗爭如「劈友」

Johnson Choi-1008  07/06   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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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理發聲 石老師工作室: 議事堂「講手」 抗爭如「劈友」



上周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黃毓民將盛水玻璃杯從議員席拋出。



「議員飛杯擲特首」可能是近日唯一可以形成社會共識的事件。不過,事件根本就是粗暴行為,毋須狡辯。

議事堂用來議事,而不是演武館;議會有議會運作和議事的規程;議員職責就是議事,而不是「不開會」,申明立場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仍是「妥協」。如果人人不願妥協,世界不會進步。

黃議員揚言:「掟咗乜?唔記得!」、「掟咗,又如何?」似乎輕忽了問題的嚴重性。被擲出的玻璃杯有殺傷力,拿起就應知道後果嚴重,怎可說不復記憶?擲出的杯,有如潑出的水,不考慮修補後果,還說晦氣話?文明法治社會,即使捉到疑犯,也不容許地下裁決,濫用私刑,今次議員這位公眾人物,公然在議事堂前,甘冒天下大不韙擲杯,正是挑戰文明社會的底綫。如果這就是抗爭文化,對不起,我們不認同,反而更渴望香港有一個更容理性討論的議會。大家何曾見過英美等先進國家議會「講手」?好似只有台灣議會如是,貽笑國際。你以為這就是「抗爭」?實質就與黑社會「劈友」無大分別。

表態方式有尺度,今次玻璃杯,下次鉛球,再下次就飛刀或拔槍?我們是否想莊嚴的議事工作循此方向發展?如「君子動口不動手」是標準,黃議員可能雖不是小人,但已肯定不是君子;做事不考慮後果,若托詞沒有襲擊意圖,即使不是法盲,但議員也要承認,在法律認知上有個盲點—不懂「蛋殼腦袋規則」。

蛋殼腦袋規則是指某人有一個像雞蛋殼那樣脆弱的腦袋,有些不會對正常人造成傷害的打擊,卻會造成對那人致命的傷害。為確定責任,保護受害人,在判斷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應認為存在因果關係並且加害人有過失。作出這一判斷的最重要理據是,存在損害事實而加害人沒有抗辯理由。

如果你輕摑某人一巴掌,而碰巧他的腦袋脆弱如蛋殼,最終斃命,那麼你就必須對他的死負責。法律要求我們必須接受每個個體的特質,即使受害人的體質不正常或過於脆弱,如頭蓋骨薄如蛋殼,嫌犯還是要為行為負責。

美國1891年案例:有個11歲的小孩,踢了一個14歲少年的大腿幾下,那少年的腳碰巧有舊患,不堪一擊,結果跛了。小孩辯解說,他並沒有意圖要嚴重傷害他,誰料到那麼三兩下的腳踢可以令人殘廢?可是法官認為,傷害超出預計,並不是一個可以減輕罪行的一個理由。況且,傷人的行為是在學校發生的,而不是戶外的草場,小孩的行為明顯不當,必須向對方作出賠償。

我們必須假設每個人都是豆腐做的,任何傷人的舉動,都可能導致最嚴重的傷害,也可能招來最嚴重的懲罰。黃議員在眾目睽睽之下掟玻璃杯,就為表態?

要表態,黃議員可向CY下戰書,在維園擺下擂台,大家「單挑」,相信會有過百萬港人拍手歡迎此安排,如成事,「石老師工作室」願付搭擂台費用。不過,我們更相信文明理性的社會,是不用我們花錢搭擂台的。不講這句來兜底,石老師工作室會變成鼓動打鬥,也是法盲。

講道理就不必用暴力。掟杯是流氓行徑,社會鄙棄。(本欄逢周一至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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