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宪政道路之争评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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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近年来中国宪政道路之争评说(下)
2015-11-02 新争鸣潮

童之伟(下同)

社宪派在中国可以说是一个庞大的人群,因此,按观点的具体差异,可进一步区分为传统社宪派与新兴社宪派。他们之间的差别,在于对现行宪法及其实施方式需要改革的程度评估不同。传统社宪派对现行宪法及其实施情况需要改革,但需要改革的地方不多。新兴社宪派认为现行宪法及其实施情况、尤其是实施情况很不能令人满意,尤其对下列弊端常常提出批评:宪法未明确列举和规范党权;言论、出版、结社和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无立法保障或虽有立法保障但违反比例原则;宪法规定了宪法监督(实际上就是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但没有可以辅助实施的程序法,长期形同虚设。

   反宪政派对社会主义宪政学说提出了激烈的批评,认为其目的是要迂回否定社会主义,达到搞“资本主义宪政”之目的。反宪政派有代表性的文章写道:“绝大多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其实认同的还是自由主义思潮,只不过要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最终达到‘资本主义宪政’的目的”。他们认为:所有社会主义宪政论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陷阱”;“早在冷战初期,美国情报机构就逐渐认识到,‘民主的社会主义是抵御极权主义的最有效的堡垒’,这类人比那些共产党叛徒们更有用。……按照此类战略,‘社会主义宪政’不正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最有效的武器吗?”

   泛宪派人士批评社宪派想挂羊头卖狗肉,根本行不通。在这方面,贺卫方教授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知识人更需要做的是正本清源,描述和论证宪政得以实现的真正路径,从而逐渐形成一种足以制约专横力量的舆论和观念环境。挂羊头卖狗肉,只会带来更大的混乱”;“如果大家都一味在策略意义上做事的话,其实反而使得通向宪政的道路变得走不通。”



   中国官方对社宪派的观点,最初是不做评价,后来承认社宪派主张在中国实行宪政的目的“不同”于主张搞“西方那一套制度模式”的人们,但并未正面表示认可或赞同。

   五、反宪政派、泛宪政派同社宪派基本观点的对比

   反宪政派、社宪派、泛宪派对待重大宪法问题的态度有多种不同,其中两方面的差别最具根本性。

   一方面是三派对中共执政之宪法地位和中共党权的态度不同:反宪政派认为中共应该始终享有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力,因而反对明确党权范围,反对制约党权和规范党权行使程序;泛宪派不承认中共不经竞争性选举长期执政的宪法资格,主张在宪法中拿掉中共继续领导国家的宣示,允许多党自由、公平地竞争执政地位。

   社宪派主张,现阶段即使没有经过竞争性选举的确认,也应承认或至少不否认中共长期执政的宪法正当性,但要求中共同意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明确党权范围,推动修宪、立法对中共党权进行逐项列举,以明确其范围并规范其行使程序;



   另一方面是三派对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态度不同。现行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条款之实施现状是:有的条款事实上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全国人大没有制定实施它们的保障性法律,其它各级公权力机构对其几可任意限制乃至事实上禁止,被侵权者没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还有的条款,全国人大虽制定了实施它们所必需的法律,但这些法律本身或其具体实施过程往往违反比例原则而又无违宪审查制度予以纠正,以致事实上等同于公民被禁止行使,如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派对待宪法的基本保障条款的态度差异巨大:反宪政派基本上主张维持现状,即维持一些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近乎被置于紧急状态下冻结起来、不发生实际效力的现状;泛宪派强烈要求保障基本人权,但他们普遍不承认由宪法规定中共执政的正当性,因而也不否认中国现行宪法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他们要求基于人权保障的“普世标准”或欧美标准对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保障。社宪派则以现行宪法为根本依托,要求尽快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包括及时依据宪法制定并实施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法和通讯秘密保障法等基本法律并切实实施。



   基于以上基本情况认识,笔者形成了这样几点看法:

   1.中国的反宪政派没有前途,但他们的言行具有双重政治影响力。在中国社会,反宪政派所代表的,主要是现有经济政治体制的既得利益群体,还有一些因种种原因对改革开放前的旧体制充满怀念之情的人们。各种反宪政派人士尽管极力掩饰或否认,但人们还是不难看出,他们想走的路基本上是斯大林、毛泽东走过的老路:经济上最好都是公有制;执政党权力无限,且无须用宪法规范其运用程序;政治上实行新型专制,仅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作为其外在装饰;执政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同吃财政,以党代法。

   反宪政派在执政党和国家机构中基础深厚,但这决不意味着中共和中国政府是由反宪政派控制的。反宪政派的政治影响力表现:一方面竭力阻扰有实质意义的政治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力求维持政治法律秩序之现状,因而不时牵制社宪派;另一方面又有力地遏制泛宪派。这双重政治功能决定了他们与执政党复杂关系的不同现实表现。

   在当今中国,反宪政派在理论上和道义上坚持的还是早已垮掉的那些老套路,近乎丧尽民意。媒体访谈难以找到教授反宪政,发表反宪政文章者多数不敢署实名,学者型官员中也甚少有人出面帮腔。这些都是反宪政派理论上道义上失败和丧失民意的鲜活例证。



   2.中国的泛宪派客观上缺乏实现自己追求所必需的足够社会基础,主观上拿不出通向理想境界的方法和策略。泛宪派主要由崇尚多党平等竞争和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各阶层人士构成,政见具有浓厚革命自由主义和革命民主主义色彩。但是,中国最有经济政治实力的人群和最广大的民众所要求的是渐进改革而不是激进的革命,所以,泛宪派获得的支持仅来自社会上比例较小、且掌握资源并不丰富的人群。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泛宪派在中国政法的公共舆论场上抢占了一个政治道义制高点,但一直提不出实现其政治主张的可行路径和可据以操作的技术。换句话说,就是他们不可能制定和公开拿出实现其政治理想的方法和策略,更不用说付诸实施了。这是泛宪派面对的最大挑战。泛宪派的主张不少,但最根本的只一条,是结束中共对政治权力的一党垄断,改为多党自由公平地竞争。但是,怎样实现这一主张呢?在中国发表一些主张多党自由竞争的意见在法律上应该没有问题,但如果付诸行动组织新政党,马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注意到,面对这种状况,反宪政派人士从来没有拿出应对这种局面和争取建立多党自由竞争体制的方法和策略。又如三权分立制约平衡,泛宪派同样只能停留在政治主张层面,无合宪合法路径来推动废除民主集中的人大制度和建立三权分立体制。



   所以,泛宪派存在的现实价值,主要还在于对执政党进行批评监督。中国一党长期执政,执政党集中掌握着国家全部政治权力而又没有反对党制约,这种状况成为中国历史上很多经济政治灾难得以发生的重要根源。在这种情况下,泛宪派人士对基于一般公理和民意对宪法法律实施中出现的弊端和执政党的一些方针政策提出批评,包括尖锐的批评,是完全符合人民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尽管这些批评并不一定都有道理。但是,泛宪派受其基本立场的制约,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往往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进行批评,而且是消极批评,难以发挥建设性作用。

   3. 中国的社宪派就是从宪法学角度定义的改革派,他们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当代社会的主流民意。从构成上看,社宪派包括一切赞同和践行全面有效实施现行宪法的理念的公民,所以,社宪派事实上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群体,社宪派学者仅仅是自觉地从整体上反映他们愿望的代言人。

   社宪派坚决反对走反宪政派欲走的老路,也无意不顾中国当今实际情况全盘照搬欧美任何一国的宪政模式。他们希望走一条真正改良主义的道路,其核心内容实质上是在承认中共长期执政之宪法正当性的前提下,明确中共党权范围、规范党权行使程序,并通过确保司法独立、落实违宪审查来切实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走这条路虽然很艰难,但有很充分的宪法根据,且能为中共通过的最权威文献所容纳。中国社宪派的主张显然受到了近代改良主义先驱康有为、梁启超的主张的启发,并吸收了英国、日本等国用立宪方式限制和规范君权的成功经验。



   泛宪派人士由于对社宪派的根本主张缺乏足够认识,因而按自己的逻辑将后者的最重要主张看做“策略性的考量”,这是误解。其实,社宪派所坚持的是政治现实主义。

   至于反宪政派,他们心里比谁都清楚:泛宪派的革命性主张对他们既得利益的威胁是理论上的、遥远的,但落实社宪派的政治法律体制改革主张会给他们的既得利益的保存和增殖带来立即和现实的限制。所以,他们虽既反社宪派又反泛宪派,但却不以泛宪派为主要对手,而是以社宪派为主要打击对象。请看反宪政派如何比较社宪派和泛宪派,如何抹黑其主要打击对手:“与自由主义宪政不同,‘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有更大的迷惑性”,“其实质就是要按照美国宪法来修改中国宪法,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打着‘民主’的旗号恢复资产阶级专政。”

   4.如果说反宪政派与宪政派的对立反映了守旧、倒退与发展、进步之争,那么社宪派与泛宪派之争,就是中国政法的改良与革命之争。在这些话语对立后面是现实的经济政治利益冲突。反宪政派要维护既得利益,泛宪派要求获得他们自认为应该得到但实际上被剥夺的利益,而社宪派要求通过改革公平分配全部利益并借此享有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利益。



   三派所认同的政治价值有重大区别,但相互间的距离确有远近之不同。如果说反宪政派所认同的是新型专政,那么社宪派和泛宪派就都认同自由主义。后两者的差别在于,社宪派遵循的是现实自由主义,而泛宪派崇尚理想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谈到他们追求的理想社会时说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以,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根本一致或在终极意义上相通的,而新型专政则完全与之背道而驰。遗憾的是,反宪政派和泛宪派对此都缺乏足够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宪派与泛宪派有共同渊源。

   就执政党而言,它可以较多吸收反宪政派的政见,也可以较多采纳社宪派主张,但不大会正视泛宪派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较之泛宪派,社宪派与反宪政派之间的距离更近。

   对于守旧、倒退与发展进步,中国当代社会的选择是清楚的,已经没有应该如何不应该如何等理论、学术之争。所以,现在前后两者之间,已经无须争论,只有表现在行动层面的斗争。所以,反宪政派与宪政派之间,一般都不会再进行争辩,除非是为了争取中立者的支持或认同。

   但是,中国要实行宪政,是应走改良道路还是走革命道路,将是社宪派与泛宪派之间长期论辩的议题。这场争论的胜负,较小程度取决于双方掌握的真理和论辩水平,较大程度取决于中共政法改良的力度和实际成效。换句话说,中共主导的政法改良如果有力度、见成效,社宪派论点就会站上风,成主流民意,否则情况就会逆转,泛宪派观点将占据上风、赢得人心。



   5.中国政法还有很大改良空间,在推进改良的过程中,社宪派的主张有可能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中生代泛宪派在政法领域的主要代言人之一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改革空间时说,“旧框架中能突破的地方可能都突破完了。”我感到此说不够慎重,也不符合中国政法领域的实际。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贺教授此言发表在2013年7月15日,而在那之后仅5个多月(2013年12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允许不经法院审判,由行政机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4年之久,是传统社会主义法制中最坏的一种制度。废止这个制度,难道不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突破?其实,现在就完全可以争取和预测的新突破还有不少,例如,法院机构和审判活动的非政党化就是其中之一。

   可以说,在现行宪法允许的框架下,中国还远远没有穷尽实施宪法、落实宪政的可能性。如果假定泛宪派有一天会主导中国政法进程,那么按社会政治逻辑,在那一天到来之前,社宪派至少应该有一次在中国社会展试身手的机会。

   一直推动社会主义与宪政相结合的韩大元教授预言:“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将成为中国为人类政治 文明发展做出的一大贡献。”我非常赞成这个看法。相信今日之中国,所有愿意在现行宪法框架下改良政法体制的人们,都可以聚集在社会主义宪政的大旗下,为有效限制、制约各种公权力和充分保障基本人权而共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