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法案及其和亚裔的关系


anonymous-114  02/18   7414  
4.5/164 

(文章为来自各论坛的网友意见综合)

一.SCA5 联系到的平权法案

SCA5的理论基础是平权法案,即affirmative action。 此法案指的是“平等人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即 “equal opportunity employment”。具体而言,“平权法案”要求美国联邦的各级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必须遵照执行。 其目的是杜绝各类就业歧视,包括因肤色,信仰,性别,国别等引起的歧视。

平权法案是1960年代随着美国黑人运动、妇女运动兴起的一项政策。由美国总统约翰逊在1965年发起,主张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时,应当照顾少数种族和女性。目的就是扳回历史上对少数种族(如黑人,亚裔,拉丁裔)和女性的歧视,把他们在历史上承受的痛苦折算成现实的利益。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任总统均为落实《民权法案》相继签署了一系列旨在入学和就业上对少数族裔进行优惠照顾的总统令。

平权行动实施之后,有色人种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中标率大大提高。亚裔也得到了一定利益,1960年后,亚裔得到了在以前美国历史中根本无法取得的一些职位,如法官,媒体业,警察等。

高校录取制度尤其是平权行动的热点。有的大学,甚至明确地采取了给相对低分黑人、拉美裔申请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给他们实行百分比定额制。至于成绩本来就好的亚裔,这更是打开了大学之门。这一定程度促成了美国的大学里各种族齐头并进的大好局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到90年代中期,一个曾经几乎是“纯白”的学校,已经被“平权行动”粉刷得五颜六色:39%的亚裔;32%白人;14%的拉美裔;6%的黑人和1%的印第安人。

然而从19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平权行动”进行反思和争论,其主要的矛头,就是它矫枉过正,形成了一种“逆向歧视”。1978年的“巴克案”(Bakke Case)打响了反对“平权行动”的第一枪。巴克本人是一名白人男性,连续两年被一个医学院拒绝录取,与此同时,这个医学院根据16%黑人学生的定额制,录取了一些比巴克各方面条件差的黑人学生。巴克认为定额制违反了公平竞争,因而将学校告上法庭,此案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对黑人学生实行定额制是违宪的,但仍然在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

由巴克案开始的平权争论随机酝酿发酵。最著名的对平权运动抗议,来自1990年代中期加州州长Peter Wilson。他抗议道:“不能让集体性权利践踏个人的权利,我们应当鼓励的是个人才干。”于是他大刀阔斧地开展了废除“平权行动”的运动。1995年6月,公立的加州大学及其九个分校废除了录取学生中“平权行动”。1996年11月,加州用公投的方式废除了包括教育、就业、政府招标等各方面的“平权行动”。1997年4月,这一公投结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受到加州的影响,另外十几个州也开始相继跟入,采取不看种族,只看成绩的录取方式。而由于黑人,拉美裔成绩相对较差,取消“平权行动”对他们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1998年是加州大学各分校取消“平权行动”的第一年。在这一年里,伯克利大学黑人学生的录取率下降了一大半,从1997年的562个黑人下降到1998年的191个;拉美裔的学生也从1045个下降到434个。而同为少数族裔的亚裔则由于成绩优秀,比例不降反升。

2003年“平权行动”再次成为热点问题。因为最高法院遭遇了一个新的“巴克案”——密歇根大学的Gratz / Grutter对Bollinger案。一个时期以来,密歇根大学的本科录取规矩是,把学生置于一个150分的体系里排序,学生如果得分高于100分,则获得录取。密歇根大学的录取体系里,少数民族学生包括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自动获得加分20;而一个满分的SAT成绩,只有加分12。(亚裔是否包括不确定)1997年,白人学生,密西根居民Barbara Grutter申请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时被拒绝, 她的GPA 是3.8,LSAT:161。 但Grutter女士发现有黑人学生的GPA和LSAT成绩比她低, 却获得录取, Grutter女士于是把密西根大学告上法庭。 这个Case叫“Grutter V. Bollinger" (Lee Bollinger 当时人密西根大学校长, 现在是Columbia 的校长)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再次作出裁决:密歇根大学给每个少数民族申请者加20分的本科生录取政策是违宪的;但同时又裁定法学院为了增加学生的“多样性”而照顾少数族裔是合法的。这与其1978年对“巴克案”的裁定是一样的: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但反对用定量的方式来固定这种“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争论的核心,正如众多社会问题的核心,是一个“程序性正义”和“补偿性正义”的矛盾。“程序性正义”主张一个中立的程序施用于任何社会群体,无论结果如何——同一条起跑线,兔子也好,乌龟也好,你就跑去吧。“程序性正义”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历史”、“经济”和“文化”的无视。一个经历了245年奴隶制、100年法定歧视和仅仅30年政治平等的种族,必须和一个几百年来在高歌雄进征服全球的种族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补偿性正义”则主张根据历史、文化、经济条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证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但“补偿性正义”面对一个不可避免的操作性问题:由谁、如何、是否可能来计算鉴定一个人的历史、文化和经济遭遇?一个祖上是黑奴的黑人录取时加20分,那一个祖上是华工的亚裔应该加多少分呢?一个祖上四代是贫农的人,和一个祖上两代是贫农的人,分值又有什么不同?一个穷白人和一个富黑人,谁更应该加分?这就听起来有点耳熟了,而且是不太悦耳的一种耳熟。这种“补偿性正义”的原则,需要一个巨大的国家机器来整理、裁判历史和现实无限的复杂性,而这种裁判权一旦被权力机器劫持,问题就不仅仅是如何抵达正义,还有这架机器震耳欲聋的轰鸣声了。

所以说,美国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的判决是一种无奈。毕竟美国所有族群都赞同将历史、经济等因素融入政策的考虑当中,否定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对如何具体地补偿历史、经济问题,却没有明确标准。毕竟,任何人都研究不出历史和现实之间、经济地位和政治资本之间的兑换率。

我们也必须承认,AA其实是有相当大的民意基础的,除了黑墨,还包括很大部分利益实际受损的白人。减少阶层差别,促进社会融合,提升弱势群体的地位,是很大部分人的共同理念。也许不根据能力录取不公平,但是把只进入文明一两百年的落后民族和已经发展了几千年的强势民族放同一起跑线上自生自灭更不人道更不公平。教育是减小差别促进融合的重要手段,所以才会有AA这种理念的普及。AA的理念本身没有错误,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有很大问题,比如犹太人凭借自己强大的财力和影响力,从来都是躲在白人群体里面闷声发大财,而弱势民族如苗人,却被拉到亚裔里面垫背。再又如只在大学阶段讲AA,中小学教育却任由弱势民族在恶劣环境中自生自灭。实际上只是某些少数族裔中的特定群体的通行证罢了。


二.平权法案和亚裔关系

平权法案规定凡是受到联邦及地方政府资助的公立学校都有责任落实“平权法案”,在招生上采取配额或加分的方式让少数族裔学生优先入学。毋庸置疑,历史上《民权法案》保障了少数族裔不因为种族、性别、信仰等因素遭歧视,以改变之前他们受到不公对待而处于劣势的状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在大学招生中,它的获益群体中却并不包含华裔。

本来亚裔本来并没有介入这场黑白之争。但是,当美国大学纷纷用肤色来界定多样性时,亚裔的麻烦就来了。目前,亚裔在美国人口中占5.6%,但亚裔学生在常青藤各校学生中所占的比例在12至18%左右。哈佛的亚裔学生比例在1993年一度达到20.6%,后来又神奇的下降到16.5%。并一直稳定在13%-15%,其他常青藤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然而,在1992至2011年间,亚裔大学适龄人口增加了一倍,亚裔在学术能力评估测试(SAT)等学术表现上也越来越好。这样一算,亚裔学生进入一流大学的机会下降了50%。许多人因此明确指出常青藤各校针对亚裔有着内定的指标(虽然各校并不承认)

唯一的例外,是加州理工。该校严格地奉行唯才是举的原则,不考虑种族因素。其结果是加州理工的亚裔学生的增长率和亚裔大学适龄人口的增长大体同步。亚裔在加州理工学生中的比例,接近或达到40%。

加州理工的例子让人们不禁要问:如果真不考虑肤色,完全按学生的素质录取,亚裔在美国一流大学中究竟要占到什么比例?我们不妨拿出另外一组参照。美国高中,除了公立、私立外,还有一种考试学校,如波士顿拉丁学校(Boston Latin),纽约的斯特伊弗桑特高中(Stuyvesant)、布朗士科学高中(Bronx High School of Science)、旧金山的罗威尔高中(Lowell)、弗吉尼亚的托马斯•杰佛逊高中(Thomas Jefferson High School)等等。这些学校属于公立,但必须经过激烈的入学竞争才能进入,起毕业生不仅有大量进入一流大学,而且培养了众多诺贝尔奖得主。这些学校的另一特点,就是只问学业,不考虑种族背景。结果呢,亚裔在这些学校占的比例,高达40至70%。《华尔街日报》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在斯特伊弗桑特高中今年入学的新生中,有九名黑人,24名拉美裔,177名白人,620名亚裔。在纽约的另外两所考试学校,即培养了八位诺奖得主、录取率比哈佛还低的布朗士科学高中和布碌仑科技高中(Brooklyn Tech),情况也是大同小异。

2009年,普林斯顿大学的社会学家托马斯•埃斯彭席德(Thomas Espenshade)和亚力山德里娅•沃尔顿•雷德福(Alexandria Walton Radford)通过对9000名申请名校的学生的研究发现,如果成绩大致相当,白人学生被录取的可能要比亚裔大三倍。而在有“美国高考”之称的SAT中,亚裔必须比黑人学生高出450分(总分2400分),才可能有对等竞争的机会。 也就是说在大学录取中加入种族因素,造成了对亚裔赤裸裸的歧视,这已经是很难否认的事实。

因此有关亚裔升大学的平权一直是个争议很大的话题。因为华裔在亚裔中占多数,所以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华裔的问题。凡是关心美国华裔大学升学问题的人都知道华裔在申请升入名校时遇到的障碍,例如相比西裔,非裔可以在总分1600分的SAT考试中,获得310分的加分,而亚裔却被要求减去140分。唯一的原因,就是他们血统是亚裔。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一直遭到华裔群体的批评。

有些人认为华裔子女在名校中所占的比率超过人口比率,就像加州参议会那些为SCA5投赞成票的议员,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个事实是,美国犹太人在名校所占的比率(15%至25%以上),一直到现在都超过他们在人口中的比率,为什么那些名校只限制亚裔群体呢?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亚裔/华裔在大学升学的遭遇,上个世纪早些年曾经在犹太人身上发生过,但是犹太人通过很快就改变了这种遭遇(被归类为白人,从白人的录取名额中分名额)。直到如今,犹太人在名校中所占的名额仍然超过他们在人口中的比率但是却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这和犹太人积极参政,加上犹太人商界和政界,媒体界的大力支持分不开。尤其是犹太人在媒体界的成功,使得犹太人有足够的力量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并将对自己有利的因素保持下去。这就是虽然犹太人在美国人口中所占比率较之华裔差别不是很大,但是二者的地位相差很大的重要原因。

三.平权法案的最新斗争及后续影响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白人女生Abigail Noel Fisher 和 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 在2008年申请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时被拒绝录取. 由于发现有比她们成绩低的有色人种学生被录取,她们认为自己受到反向种族歧视, 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将学校告上法庭, 并进而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对平权法案符合宪法的判决。官司在最高法院审判进行中。

现在的情况是, 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Elena Kagan已经表示弃权,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认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会投票给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 会投给 Univ. of Texas。那么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则是摇摆票也是关键票。如果投票结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无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维持,根据惯例,二十年内,类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讨论。也就是说,大学中种族区分将再持续二十年,如果投票结果是5:3,Fisher 获胜,那么2003年的判决被推翻,那么种族区分录取政策则宣告在学校录取中结束,这同时也可能终结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学录取中所起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这几次诉讼都发生在个人和公立学校之间,那么最新的判决结果会对私立学校,尤其藤校,有什么影响呢?

这个影响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学录取中的终结。Affirmative Action 虽然被要求使用于公立机构,学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性使用。亚裔学生由于普遍成绩出色,竞争力强。私立学校则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为依据的种族区分政策,限制了亚裔学生的入学(例如统计显示,哈佛过去10年内将亚裔学生总数限制在13%,一直未变),从而造成了亚裔学生入学门槛高,尤其是SAT分数极高的现象。而亚裔的学业竞争对手,犹太裔则由于归类白人不受限制(实际上白人各名校入学生里犹太人能高达30%-40%)。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学校中使用的话,私立学校同时失去了使用它的法理基础。任何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政策都将被简单指控为种族歧视,学校将无法应对。更何况由于美国的案例法制度,以后再有任何类似的诉讼案,学校都很难获胜。这就是为什么哈佛在这次诉讼中很早就地跳出来支持种族区分的原因。他们知道这次案件的判决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如果 Fisher 一方获胜的话,学校就必须把种族因素从他们录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学生将会在不考虑肤色的基础上仅以成绩竞争,而这对于亚裔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