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一张表,预防打官司】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1/21 4232【老板一张表,预防打官司】
在加州,大部分劳工官司,是工时工薪官司。相当一部分中餐馆,至今尚未采用打卡机。如果你不想用打卡机,把上面这张表用好了,每天让员工如实填写并签名,按照员工每天填写的上下班记录和加州的规则发工资,发生劳工官司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少。
【为什么“月薪”越高,罚金越重?】(祝良律师随笔No. 817b)
很多华人老板认为: 给员工的月薪已足够高,因而不存在“超时工资(OT)”(亦称“加班费”)的问题。其实不然。在加州,除了经理和专业人士等“白领”可以领月薪外,“蓝领”员工的薪资必须按小时计算。就“蓝领”而言,一旦存在OT 问题,老板给员工的月薪越高,将来发生劳工官司时,OT的赔偿费就越高。这本来不是什么秘密。但大多数老板至今仍不知道其中原委。
在民事诉讼(包括劳工诉讼)中,如果达不成和解,法院就要安排庭审(Trial)。双方按照民事诉讼规则,在法庭出示证据,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法官或者陪审团将根据双方的证据,裁定每一项“诉因”(Cause of Action)的输赢。在餐馆劳工诉讼里,若经过庭审,被告雇主有相当高的可能会输掉至少一项。这主要是劳工法的政策倾斜造成的。
劳工法里有一个假设,即在劳工诉讼里,关于工作时间方面的记录,如果雇主没有客观证据(例如“打卡记录”)证明原告(雇员)的证据(包括证词)是错误的,则以原告(雇员)的证据为准。几乎全部的餐馆劳工诉讼都包括OT的“诉因”。如果雇主不了解OT计算规则,就不知道劳工诉讼多么难缠。
如果你读懂了下面的三个基本规则后,你就会知道为什么你给的“月薪”越高,你将来要赔偿的数额就越大!
首先: 正常的工作时间是每星期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超过40小时。员工在此范围之外的工作,需有OT补偿。对于某段工作时间,如果已按天计算了OT补偿的时间之后,不可以再按星期计算OT补偿。
其次: 关于每小时工钱,假如雇主、雇员有书面协议,那么只要议定的每小时的工钱(“议定工钱”)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议定工钱就用来计算OT。员工一天超出8小时、少于12小时的工作时间,OT是议定工钱的1.5倍。员工一天超出12小时的工作时间,OT是议定工钱的2倍。如果员工连续工作了6天,但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但一个星期内超过了40小时,那么超出部分的OT是议定工钱的1.5倍。如果员工连续工作了7天,那么第7天的工作时间一律按OT算,前8个小时是议定工钱的1.5倍,超过8小时的是议定工钱的2倍。
假如议定工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员工一天超出了8小时、少于12小时的工作时间,OT是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员工一天超出12小时的工作时间,OT是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如果员工连续工作了6天,但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但一个星期内超过了40小时,那么超出部分的OT是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如果员工连续工作了7天,那么第7天的工作时间一律按OT算,前8个小时是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超过8小时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其三: 假如雇主、雇员没有协议,那么要先计算员工的“正常费率”(即每小时的工钱)。一般说来,如果员工工作了12个月,其“正常费率”是他在1年内实际收到的工资、奖金、佣金的总和除以法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即52星期x 5天x 8小时 = 2080)。拿月薪的员工的“正常费率”是这样计算的:月薪x 12 除以 2080)。
假如“正常费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员工一天超出了8小时、少于12小时的工作时间,OT是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员工一天超出12小时的工作时间,OT是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如果员工连续工作了6天,但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但一个星期内超过了40小时,那么超出部分的OT是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如果员工连续工作了7天,那么第7天的工作时间一律按OT算,前8个小时是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超过8小时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假如“正常费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员工一天超出了8小时、少于12小时的工作时间,OT是“正常费率”的1.5倍。员工一天超出12小时的工作时间,OT是“正常费率”的2倍。如果员工连续工作了6天,但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但一个星期内超过了40小时,那么超出部分的OT是“正常费率”的1.5倍。如果员工连续工作了7天,那么第7天的工作时间一律按OT算,前8个小时是“正常费率”的1.5倍,超过8小时的“正常费率”的2倍。
举一个例子:假如Jorge每周工作6天,每天12个小时,他只干了1个月(这个月正好28天)。他的超时是:每周32小时,共128小时。如果他的月薪是$2000,那么他的“正常费率”是$12.5($2000/40小时x4周),老板应该赔他$2400($12.5x128x 1.5 )OT补偿,另加$2400罚金(Liquidated Damage)。如果他的月薪是$3000,那么他的“正常费率”是$18.75($3000/40小时x4周),老板应该赔他$3600($18.75x128x 1.5 ) OT补偿,另加$3600罚金。
在民事诉讼里,作为一个一般规则,输的一方,要赔偿赢的一方的律师费和争讼的损失。例如在劳工诉讼里,假如原告(员工)只赢了$1的工资赔偿,被告(雇主)就要赔原告(1)$1的工资赔偿;和(2)原告(员工)的律师费和诉讼开销。诉讼开销包括法院的申请费、送达费、取证会(Deposition)的翻译费、速记费和相关的邮寄费等 。
但是律师费呢?一个诉讼案子,从起诉到庭审结束,如果原告律师消耗了100小时。按照偏低的费率每小时$350计算,这就是$35000。在不久前的一个劳工诉讼案子里,原告的损失赔偿不过几万元而已,但原告的律师费则高达几十万美元。这绝非危言耸听!
【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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