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产权文件与产权性质】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5/31 7655【离婚诉讼: 产权文件与产权性质】(祝良律师随笔№. 888)
关于婚后获得的财产的性质,加州法律有三个基本假定。其一是,结婚之后、分居之前获得的财产,排除了一方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予或者婚前财产所生的“租金、利息、红利”三种情况,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它先被假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州婚姻法§760)。要推翻这个假定,需要用证据来揭示其根源,即:如果其根源是某一方的单独财产,它就是这一方的单独财产。这里适用的证据标准是“较有可能”即“大致合理”。
其二是,如果地契、汽车产权证等产权文件上写明的产权形式是夫妻共有,普通法上就假定相应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如果产权文件上写明的产权形式是一人单独拥有,普通法上就假定相应的财产是单独财产。任何一方要推翻这个假定,必须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有相反的协议或共识(比照证据法§662)。只追溯到获得该财产时是用一方的钱购买的,并不能克服这个假定。获得该财产时一方隐藏的动机如何也无法推翻这个假定。
如果财产是1984年1月1日以后由夫妻以紧密型共有形式(JT) 或者在1987年1月1日以后任何一种共有形式(JT, TIC, CP)购买的,普通法上的假定就让位于成文法上共同财产的假定(加州婚姻法§2581)。要推翻这个共同财产的假定,必须有书面协议。如果这个假定推翻不了,那么用单独财产对共同财产的购买有贡献的一方,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加州婚姻法§2640)。
其三是,若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中的属于自己的某一部分转给了另一方,婚姻法上假定此等转让是“不当影响”之结果(加州婚姻法§721(b))。以欺骗、利诱、胁迫手段促成的转让,显然是“不当影响”的结果。法律上够不上欺骗、利诱、胁迫的,例如掩盖某些事实,也可能造成“不当影响”。要推翻这个假定,从中获益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获益的一方未能以证据排除“不当影响”,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财产转让文件。
获益的一方要推翻“不当影响”之假定,必须证明另一方的行为是自愿的,对相关事实是知情的,而且对其行为后果是完全理解的(Delaney, 111CA4th 991, 996-997, 4CR3d 378, 382)。
举一个经典例子:H和W婚后买了一块地,地契上的产权所有人是夫妻二人,几年后H签了一份弃权契据,把土地的产权全部让与W。现在进入了离婚程序。这块地如何定性?首先,在弃权契据签署之前,适用“共同财产”之假定(婚姻法§760或§2581),即婚后所购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在弃权契据签署之后,适用比照证据法§662而来的假定,即产权文件上W是唯一拥有人,因而这块地是W的单独财产。问题是,第三个假定也适用,即:H签署弃权契据是“不当影响”之结果。庭审时,W有举证责任,即向法庭证明:H自愿签署了弃权契据,他知道他为什么签署这个弃权契据,而且他完全理解签署了弃权契据意味着他放弃了他在这块地产里的全部权利。
【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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