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美国选战“打手”527Gru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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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zhidao)

     昔日活跃在美国选战中的,是所谓“527组织”。这个名称是因为美国税法第527条规定此类组织不用交税。“527组织”(527 Groups)成立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资助某一政党或某一候选人,但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限制,通常罩着一层面纱,例如“联合公民”就是一个“527组织”,它的正式身份是从事公民教育。“527组织”被称为昨天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现已基本上被后者取代。

     201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判决,推翻了《两党竞选改革法》对于“法人”资助竞选的限制,理由是把先前“巴克利诉瓦莱奥”一案的判决由个人出资者推广到“法人”,确认“法人”的“独立开支”等于其政治言论,和个人的言论享有同等待遇,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法人”都可以用“独立开支”在媒体上打“事务广告”,不受限制。同时,最高法院维持了《两党竞选改革法》中关于禁止“法人”使用一般财政资金直接向候选人或政党捐款的条款,毕竟那是赤裸裸的利益勾结。

     在最高法院内部,5位大法官的多数意见认为“更多的信息永远是有益的”;另外4位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则或是认为“法人”的政治“开支”不是言论,或是认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必须让位于政治领域的“补偿性平等”要求,总之都是认为巨额金钱会产生不当压力,妨害选举公正。

     这一判决在美国社会激起了轩然大波。奥巴马总统谴责这会给特殊利益集团更多的权力,掩盖普通美国人的声音。在线杂志《今日老兵》(VeteransToday)更是直斥作出判决的5位大法官“叛国”。尽管并不符合美国社会的主流民意,尽管只是一票之差,然而最高法院就是可以通过判决改变美国选举政治的游戏规则,这就是美国的三权分立。

     “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的直接后果,是所谓“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SuperPAC)蜂拥而起。“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可以无限制地接受政治捐款,无限制地花钱,只不过这些钱都属于“独立开支”,不交给候选人团队,也不和候选人团队有任何互动,而是直接在媒体上打“事务广告”,支持或反对某一候选人。

     在“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出现之前,活跃在美国选战中的是所谓“527组织”。这个名称是因为美国税法第527条规定此类组织不用交税。“527组织”成立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资助某一政党或某一候选人,但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限制,通常罩着一层面纱,例如前述“联合公民”就是一个“527组织”,它的正式身份是从事公民教育。“527组织”被称为昨天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现已基本上被后者取代。

     对于“硬钱”,美国社会则长期维持了严格限制,2002年通过的《两党竞选改革法》规定,个人对每位联邦公职候选人的直接捐款不得超过2600美元,个人在两年内对所有联邦公职候选人和政党委员会的直接捐款上限分别不得超过48600美元和74600美元。之前《联邦选举竞选法》的设限更为严格。这是为了防止“硬钱”直接输送利益,引发腐败。

     这样就导致了两个新现象。其一,候选人团队之间多少要讲究“君子之争”,但“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就没有这层顾忌,可以在广告上含沙射影肆意攻击,令选战氛围急剧恶化。其二,美国政党本质上是选举机器,以前候选人想要成功当选,必须仰赖政党资源,必须和党内大佬协调行动。但是“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使大笔资金不是流向政党,而是在媒体上直接为某位候选人造势,这就使得候选人可以游离于政党权力结构之外,甚或凌驾于政党权力结构之上。在2010年中期选举中,很多原本名不见经传的茶党候选人正是在诸多“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资助下,打败了老资格的共和党主流派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