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美国竞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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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资金是候选人为了总统大选而筹集的资金,是发表政治纲领时的花销。由于竞选时需要花钱的地方远远不止电视和广播广告、广告牌、邮件和标语,所以候选人只有募集到巨额的资金,才有可能在总统大选中获胜。在美国甚至是全世界,筹集竞选资金都是一件大事,也是现代选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美国竞选资金发展史
(图)泰迪•罗斯福是首位提倡进行实质性财政改革的美国总统。泰迪•罗斯福是首位提倡进行实质性财政改革的美国总统。

自打美国有了选举制度以来,金钱和政治就一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18世纪后期,只有年龄在21岁以上的拥有土地的男性白人才有权投票。这意味着有钱才有发言权。从1828年开始,各州有权授予投票权,对选民土地所有权的要求基本上废除了。那时的选举本身充满了腐败现象,有些选民完全就是受雇投票。
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是最先按照现代模式进行政治竞选的政治家之一。在1828年的选举中,杰克逊安排一位竞选工作人员专门帮他筹集资金、获得选票。他还成立了委员会组织群众集会和游行,将他的主张传递给大众。结果,前来投票的选民人数竟然比以往的选举多出了一倍。20年后,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用私有财产来为自己的竞选活动助选。虽然他除了使用自己的钱之外还接受了富有的支持者们的捐赠,但这个计划也几乎使他破产。
在南北战争后,美国的富人们了解到如果支持参选的政治家,他们可以获得很多好处。像阿斯特家族(Astors)和范德比尔特家族(Vanderbilts)这样的名门望族在早期的政治活动中拥有和政治家们同样的影响力。美国第一部关于竞选资金的联邦法也是在这段后内战时期通过的。1867年通过的《美国海军拨款法案(Navy Appropriations Bill)》,禁止政府雇员向海军造船厂的工人索取捐款。
在1872年的竞选中,候选人对从私人手中募集的政治捐款的依赖度达到新高。纽约有钱的民主党人每人捐了一万美元支持选举。尤利西斯•S•格兰特(Ulysses S. Grant)的竞选经费中有近1/4来自单独一位捐款人。既然巨额捐助是来自寥寥几位支持者的,那么很显然当选的官员对这些富人们负有很大的义务。
一些企业也很快加入捐款行列。泰迪•罗斯福(Teddy Roosevelt)最终不得不站出来说话,因为他被曾经资助过他的企业弄得很难堪。在1905年,他向美国国会提议,取缔所有企业捐助。这一措施遭到了强烈抵制,因为当选的官员对帮助他们进入政府的捐款人是负有义务的。这个令人左右为难的困境是美国政治家普遍遇到的问题。不久之后,《提尔曼法案(Tillman Act)》出台,规定企业和国家特许银行不得直接对竞选活动进行财政捐助。和很多改革尝试一样,这个法案也是难以实施,而且漏洞百出。在接下来的几年中,美国政府对捐款和经费支出提出了更多限制。但这些法律同样很少得到执行,而且很容易规避。在当时看来,美国可能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才能确立真正切实可行的竞选资金改革立法。

·美国政治制度中的竞选资金募集

在美国,筹集资金对候选人当选公职来说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大量资金,候选人基本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目标。这并不意味着筹得最多资金和花费最多的人一定会胜利,但是他离胜利会更近一步。2004年的大选中,95%的众议院席位和91%的参议院席位被在竞选中花费最多的候选人赢得。而且,留在政府中比进入政府要简单得多。在职者一般能比竞争对手筹得更多资金。这样一来,选举中的在位者往往不会在资金方面捉襟见肘。2004年,在众议院近1/3的选举中,相关候选人几乎没有在竞选资金上遭遇困难。
在看过这些统计数据之后,可以了解为什么在美国选举中筹集资金是如此重要了。对于政治家来说,这已经是无法逃避的噩梦,并在某种程度上使他们陷入窘境。在花费大量时间募款后,候选人可能要在代表人民利益方面打点折扣了。
候选人们可以用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广告牌、草坪牌、直接邮寄和发传单都是宣传的好方法。电视广告很可能是将候选人带入公众视野的最昂贵的方式。而只要举办一场正规晚宴(sit-down dinner),向来参加的富有捐款者们按人头收费,候选人在一夜之间就可以筹集到大量资金。在这些捐款者中,有许多人是为了和候选人说几句话,以表明他们希望得到满足的利益。还有一些人则只是想在这种高级社交活动中露露面。
对于有抱负的政治家来说,公共媒体是个有用的工具。候选人经常使用报纸和电视新闻作免费广告。竞选班子的人员会组织抗议活动和集会,志愿者则拨打电话宣传,候选人也会进行巡回助选活动,以表现他们对小城镇上的普通民众的关注。还有一招是得到一位受欢迎的政治家的支持,借用他的政治影响力。对于想在2008年入主白宫的希拉里来说,前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就是一笔巨大的资产。
所有这些活动和广告都花费颇多。竞选团的竞选资金来得快也去得快。除了海报、徽章、传单、广告牌和电视广告时段等具体项目,大部分的资金还是花在了筹集资金的活动上。机票、旅馆住宿、竞选总部的开销、员工工资、餐饮服务、活动场所的租用和娱乐项目都只是竞选活动费用中的一小部分。

·美国竞选捐款
(图)竞选资金竞选资金

谈到美国竞选捐款,需要区分个人捐款、政治行动委员会(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PAC)捐款和527组织(527groups)捐款。政治行动委员会指的是为了影响选举而捐赠或者花费了超过1,000美元的私人组织。如果某个政治行动委员会是以企业或工会为基础的,它就只能向工会成员、成员的家人、股东或者管理人员要钱。在每次选举中,每个政治行动委员会最多只能向某个候选人捐助5,000美元,或者给某个政党捐助15,000美元。每人每年可以最多向某个政治行动委员会捐5,000美元。政治行动委员会在电视、广播和印刷品上所做的广告都必须包括一个声明,明确指出广告的钱是谁付的。
近年来,527组织的声望和影响力也在逐渐提高。它们和政治行动委员会很相似,但不直接为候选人的竞选捐助,也不直接为该候选人工作。这一区别使得它们可以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的控制之外运作。您可能还记得,在2004年总统竞选中,快艇老兵寻求真相组织(Swift Boat Veterans for Truth)曾对约翰•克里的军事记录表示质疑,这对后来的竞选形势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政治行动委员会和527组织在经济上都有着重要影响,但是竞选资金的大头还是来自美国公民的个人捐助。在2008年的换届选举中,根据美国政府对个人捐助的限制,在一年中对某位候选人捐款不得超过2,300美元,对政党的捐款不得超过28,500美元。在奇数年中,因通货膨胀的影响,捐助限额有所上调。外国公民禁止在美国对选举做出捐助或为选举花钱。持有绿卡的居民不视作外国公民,因此他们可以和美国公民一样按照相同的条款进行捐款。
关于竞选资金的一个很有趣的方面是,候选人为自己的竞选活动捐资金额并不受限制。很有希望成为总统的有钱人罗斯•佩罗(Ross Perot)和史蒂夫•福布斯(Steve Forbes)都曾在竞选中动用了大量自有财富。2008年总统大选的候选人米特•罗姆尼(Mitt Romney),一直是自己竞选活动的最大捐助者,其捐款额比其他捐款人高出了许多。
美国于1971年通过《联邦竞选法(Federal Elections Campaign Act,FECA)》,禁止企业和公司性质的慈善组织为候选人捐款或者花钱。然而,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企业可以很轻松地逃避这一法律。如果您感到困惑,那很正常。看起来几乎每个现有的条例都有漏洞,竞选团可以利用这些漏洞轻易规避法律。
捆绑捐助(Bundling)是另一个用于回避联邦选举委员会条例的策略,它是指某人从许多捐款人那里募集资金,然后将这笔钱一次性捐给竞选活动。捆绑捐助者通常在竞选团体中享有特殊地位,可以直接与候选人沟通,为自己争取特殊利益。目前捆绑捐助是个热门争议话题,在关于改革的对话中频频被提到。

·美国竞选支出
(图)竞选资金竞选资金

在关于竞选资金的话题中,是否应该限制竞选支出可能是最有争议的问题。支持限制支出的人认为,过度开销会滋生腐败,阻碍基层人才的选拔,并使候选人不得不受制于那些有钱的特殊利益团体。反对者则指出,限制竞选支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如果候选人能够筹集到资金,那么他就可以花掉这些钱。《联邦竞选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竞选支出的上限。然而,仅仅过了几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就在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中推翻了这条法律。
在1976年的“伯克利诉法雷奥案(Buckey v. valeo)”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如下:
“在各种活动中,对个人或团体在政治沟通上所花费用做出限定,必然会限制所讨论的问题的数量、探究的深度以及受众的人数,从而使表达量减少。因为在今天的大众社会中,几乎所有沟通手段都需要花钱。”
“伯克利诉法雷奥案”的结果是,只要竞选资金来自私人捐款人,候选人在支出的时候就没有上限。美国很多州选举和地方选举都设有自愿开支限额,结果通常是为候选人提供了一个更高水平的竞技场。而联邦政府级别的政治家在支持支出限额的规定上却犹豫不决,因为事实上,资金越多通常意味着选举中获胜的可能性越大。
信息的公布在竞选资金的立法中也很重要。1910年,《联邦腐败行为法(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对众议院候选人提出了公布信息的要求。翌年,该法案的适用范围又扩大到了参议院候选人。但直到《联邦竞选法》颁布才确立了现行的信息公布制度。现在,在一个选举周期中,法律严格要求候选人查明捐助了200美元以上的个人捐款人的姓名、职业、雇主和地址。他们还必须查明捐助了竞选活动的政治行动委员会,而这些政治行动委员会必须公开其财务信息。虽然“伯克利诉法雷奥案”推翻了对竞选支出上限的规定,但是它还是坚持要对信息公布进行严格监管。

·美国的竞选资金改革

大多数的政治学者可能都会说,美国的竞选资金改革是一项不断受挫的运动。所有为改革做出的尝试都很少被监督执行,这为做假帐和违规操作提供了便利。不过,在每次选举开始时,都会有很多人呼吁制定新的改革立法以及加大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
1867年美国颁布了《美国海军拨款法案》,从那时起,关于竞选资金改革的法案、法令、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已有20多例。《联邦竞选法》和“伯克利诉法雷奥案”是改革道路中的一块里程碑,直到今天仍然是现代改革尝试的主要组成部分。

(图)参议员约翰•麦凯恩参议员约翰•麦凯恩

在2002年,《跨党派竞选改革法(bipartisanCampaign Reform Act,BCRA)》在美国获得通过。由于该法案的提出者是参议员约翰•麦凯恩和罗素•法因戈尔德(Russell Feingold),因此这部法律也被命名为《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McCain-Feingold Act)》。《跨党派竞选改革法》对美国联邦竞选财务的法律做出了很多修改,但主要还是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1.软钱——该法案禁止一切“软钱”捐助。
2.竞选广告——该法律规定,在联邦大选的60天内,企业和工会禁止购买提到政治候选人姓名的广告。
和大多数改革立法一样,这部法律并没有持续很久,很快它就遭到反对。最高法院裁定,只要限制开支,候选人就可以接受“软钱”捐赠。最高法院还在2007年的6月裁定,在最后全国大选的60天内禁止播放提及候选人姓名的广告是违宪的。只要这些广告不是直接为某位候选人拉票或攻击某位候选人,它们就可以播出。这项裁决对于有钱的特殊利益集团和大财团来说是一次重大胜利,而对于改革的支持者来说则是巨大打击。
联邦选举委员会由3位共和党员和3位民主党员组成。他们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审议通过。这种结构按照党派来说很平衡,因此常常导致在改革建议上形成党派僵局。类似共同使命的民间组织呼吁建立一个不受党派影响的独立的联邦选举委员会机构。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真正的改革和执法才能得以进行。
将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竞选资金改革要求,而这些要求将遇到来自企业、工会和特殊利益集团的阻挠。无论通过怎样的改革立法,执法不力和法律本身的各种漏洞还是会让美国公众对政府要肃清联邦大选的腐败现象所做出的努力表示怀疑。

·世界各地的竞选资金
(图)全世界的选举都需要金钱来赢得胜利全世界的选举都需要金钱来赢得胜利

在美国之外的国家,竞选资金已经越来越走向政治辩论的最前线。很多国家在美国的影响下,也允许金钱影响选举进程。因此,他们开始认真对待竞选资金的管理和改革。
由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民主化,因此一些没有建立过选举机制或者对选举没有监管经验的国家也都开始推行选举制。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中欧和东欧的一些新兴民主国家起草的宪法中并未对如何管理政党经费和竞选资金进行规定。这就将责任留给了立法机关。其中很多国家由于没有在立法方面及早行动,导致腐败滋生,有钱人的意愿成为了立法标准。在有些国家,由于早期没有建立对竞选经费的监管,公民的生活质量受到了极大影响,因为特殊利益集团束缚了新上任的官员的手脚。此后,这些国家也开始尝试建立规范。
所有后共产主义国家的广播电台和电视都供候选人和政党免费使用。他们中有94%会给予实物补贴,如免费邮寄和免费使用公共建筑。80%以上的国家现在都规定信息必须公开,而且还完全或部分禁止外国捐赠。75%以上的国家直接为候选人或政党提供公共资金。大约一半的国家对开支和捐助实施了限制。
美国竞选资金的制度中,资金来自两党和候选人个人,这和巴西的制度很相似。然而,大多数国家通过党派系统来管理资金,因为它们对于候选人个人的开支会有更多限制。在英格兰,候选人的竞选资金支出限额很低,而党派在使用竞选资金的时候比较自由,最近已经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大多数竞选资金都由各党派安排。英国首相可以在任期内随时要求进行选举,这就使得英国的竞选周期比美国的要短,所以,竞选的花费也就少一些。
在日本,财务出现赤字或者接受政府补贴的外国人和企业都不能为竞选活动和党派捐款。工会和企业只能为政党和政党建立的组织捐资,不允许直接捐助候选人。日本的金融法里面很有趣的一点是,个人和组织都只能在竞选期间为党派捐款。然而,政党可以将这些款项分发给候选人个人。日本的法律要求政治组织公布信息,对候选人则不做此要求。即使这样,日本现在也没有监管系统来审查财务记录或者监督哪些人违反了这些金融法律。由于政党可以将企业捐款拨给候选人,因而特殊利益集团也可以影响选举结果。
在过去的15年中,墨西哥在进行公平选举进程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该国现有的金融制度是混合型的,公开为竞选活动筹集资金,同时允许数量有限的私人捐款。选举官员对公共资金的支出进行管理,但是缺少监管私人捐款的资源。
当提到竞选资金和竞选资金改革时,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只要是由选举产生公职的国家,就一定会有腐败现象。虽然在以上每个国家,改革措施已提上日程,但它们还是会经常遇见来自经济实力雄厚的政治家、企业和工会的阻力。即使颁布了相关政策,各国也都免不了出现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的情况。

资料来源于www.baike.com。